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邓正来:“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2013年01月24日 10:31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邓正来

二、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一)

一如我们所知,哈耶克在1976年出版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社会正义的幻象”中对普遍盛行的“社会正义”主张进行了极其尖锐的实质性批判,并在该书第二卷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在我早年致力于对社会正义这个概念进行批判的研究过程中,我始终都有一种无的放失的感觉;最后,我试图像每个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所应当采取的做法那样,先想方设法把支撑‘社会正义’这个理想的理据视作是正确的。只是在如此尝试以后,我才真正地意识到‘社会正义’这个皇帝原来没有穿衣服;这就是说,‘社会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就像汉斯?克里斯琴?安徒生童话中的那个男孩所说的那样,我‘什么也没有看到,因为那里什么也没有”。〔31〕

在我看来,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的核心目的之一便是旨在阐明这样一个问题,即“社会正义”这个观念在自由市场秩序内部毫无任何意义;换言之,从“社会正义”角度对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结果或事态所做的判断既不是真的也不是伪的,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而是毫无意义的──正如哈耶克本人所公开承认的:“我认为,仅仅指出那些试图实现‘社会正义’的特定努力不会奏效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还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作出解释,即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毫无任何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那就肯定是在欺骗。”〔32〕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哈耶克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概括为这样一项独立的命题,即人们不可能在拥有市场经济的同时又以一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方法去分配财富。毋庸置疑,对这项命题的阐释极具重要意义,因为哈耶克明确指出,正是人们普遍相信“社会正义”观念的有效性,才致使几乎所有的当代社会都日趋努力把某种报酬或分配摸式强加给各自的市场秩序。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社会正义”有效性的这种笃信还必定会产生一种自我加速或自我强化的取向:个人或群体的地位越是变得依附于政府的行动,他们就越会坚持要求政府去实现某种可以得到他们认可的分配正义方案;而政府越是竭尽全力去实现某种前定的分配模式,它们就越会把不同的个人和群体的地位置于它们的掌控之下。因此,如果人们对“社会正义”有效性的这种笃信支配了政治行动,那么这一过程就必定会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越来越趋近于一种全权性的体制。〔33〕

当然,我认为,哈耶克围绕着这个命题的讨论乃是从下述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通过讨论自由主义的个人行为正义观而明确指出正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二是通过讨论社会正义的拟人化社会观而揭示出社会正义扩展正义之适用范围的谬误。

(一)哈耶克有关正义之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阐释乃是以他所提出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为依凭的,而这种正义观念明显区别于人们普遍信奉的“社会正义”观念,因为一如上述,前者只关注人之行为的正义问题或调整人之行为的规则的正义问题,而不关注这种行为对不同个人或不同群体的地位所造成的特定影响的问题。就正义在适用范围方面的限度而言,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自由主义正义观明确指出,在自由市场秩序(区别于任何强制性的组织秩序)中,惟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当然,所谓“人之行为”,在这里不仅意指个人的行动,而且也包括了许多个人的联合行动或组织所采取的行动。在组织的事例中,政府就是一例,而这意味着,政府向个人提出的要求是否正义的问题必须根据正当行为规则来判定,而不能根据这些要求被适用于某一个别情势所产生的特定结果来判定。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社会正义”中的“社会”却不是这样的组织或个体,因此,只有那些能够由正当行为规则予以调整的人之行动的方面,才会产生有关正义的问题。〔34〕这里的关键要点在于:所谓正义,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所谓“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界定了一系列主要禁止或偶尔要求采取某种特定行为之情势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承认。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乃是一种以正当行为规则为基础的正义观。〔35〕

[责任编辑:胡涛] 标签:社会正义 社会 正义观
打印转发
凤凰新闻客户端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