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德之后,马克思、恩格斯从阶级斗争的理论出发,对未来的国际和平提出了新构想,那就是要将世界和平建立在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基础之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现人民之间的真正和平。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既肯定了资产阶级为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做出了物质性的准备,如他们说:“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这些工业所加工的已经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他们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旧的靠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和地带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代替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如此,精神的生产也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
接下来,他们又分析了资产阶级统治的性质及其局限性:即“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因此,共产党人的神圣使命便是“消灭私有制”,[ii]并通过阶级斗争的手段夺取政权,改变“公共权力”的性质,使以往凭借公共权力来奴役的行为成为不可能。最终在一国和世界范围内消灭阶级对立,建立一个人人自由平等的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iii]因此,全世界的工人阶级必须联合起来,反抗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实现以全世界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世界和平:“工人阶级的解放既然要求工人们兄弟般的合作,那么当存在着那种为追求罪恶目的而利用民族偏见并在掠夺战争中洒流人民鲜血和浪费人民财富的对外政策时,他们又怎么能完成这个伟大的任务呢?”因此,“要他们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在必要时就用能用的一切办法反抗它;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为这样的一种政策而进行的斗争,是争取工人阶级解放的总斗争的一部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iv]很显然,经典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要求将现代社会的国家和平奠基于人的真正解放的基石之上。他们虽然亦强调要以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作为国际间民族关系的准则,但不是简单地以人权的理论来讨论国家主权的问题,而是以人的解放为前提来讨论国际和平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没有人的全面解放,不消灭阶级对立与压迫,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国际和平。这一国际和平思想显然比康德的国家主权论思想更为深刻。然而,其阶级斗争理论,以及对无产阶级人性的过高估计显然又有很大的理论幻想性,与当今国际社会民族国家间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在20世纪最后一年里,当代美国最杰出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罗尔斯,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对当今及未来的人类和平问题,提出了新的设想。这就是他在《族群际法》(有人的译为《万民法》)一书中提出“族群际法”的宏伟构想,力图从自由主义角度对世界和平问题作出新的探索。他从自由民主宪政的基本政治理念出发,力图将一国之内的政治民主宪政体制与国际上众多的其他政治体制联系起来,并希望以自由民主宪政为主导力量,以合理的方式引导其他的政治体制共同组成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社会。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理解族群际法在政治自由主义里的发展,是很重要的事情。这一出发点意味着,族群际法乃是国内体制的正义、自由观念,扩展到万民社会中去。在正义的自由观念以内发展族群际法,我们要制订合理的正义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原则与理想。”在罗尔斯看来,自由的族群社会是可能的。他说:
“我们对我们社会未来的希望基于这一信念之上,群居世界的本性合乎理性地允许正义宪政的民主社会作为族群社会的成员而存在。在这样的群居世界内,自由与得体的人民之间在其国内和国外都可望得到和平与正义。这一社会理念是一个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它描绘了‘民族际社会中’可以得到一个对所有自由与得体的人民而言同时具有政治的权利和正义的群居世界。《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试图说明自由社会的可能性。《族群际法》则希望说明自由与得体的族群社会的可能性。”[v]
由上引文可知,罗尔斯力图将一国之内的自由社会扩展为一个由多族群组成的自由社会,从而用自由主义的观点建构一种国际和平的理想状态。在《族群际法》一书中,罗尔斯将目前的人类世界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为合乎理性的自由的话群;第二种为得体的族群。”而得体的族群社会当中,有一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奠基于“得体的协商等级制”(decent consultation hierarchy)之上,当然还有其他的各种形式的得体的族群社会,虽然不符合“得体的协商等级制”形式,但在族群社会中亦是有价值的成员。第三种为“法外国家”。第四种为“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第五种为“仁慈的专制社会”。这种社会尊重各种人权,但其成员在政治决策中被剥夺了有意义的角色,因而不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罗尔斯又将第一种社会与第二种社会合称为“秩序良好的族群”(well—ordered peoples)。这五种社会类型虽然不可能用来描述任何一个现实的民族国家,然而作为一种理想模型来讨论当前的国际和平仍然有积极意义。
在《族群际法》中,罗尔斯主要讨论了三种类型的族群社会之间的关系。
首先,他认为自由的族群之间,从理想的角度说是不存在战争的。这是由自由的族群社会人民的品性与国内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如罗尔斯说:
“我深信,从康德的观点看,当此种情形发生时(理想的族群已经存在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学会了和平共处相互协作,引者注),这一族群社会将会形成一个满意的族群的组织的。像我在第2部分所坚持的那样,由于他们的基本利益得到了满足,他们将没有理由相互作战。通常所熟悉的战争动机也将不存在:这样的族群既不试图改变他人的宗教信仰,亦不会侵占更大的领土,更不会向其他人民行使政治权力。通过谈判与贸易,他们就能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和经济利益。” [vi]
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自由民主的人民之间也没有什么战争。罗尔斯说:“虽然自由民主社会经常与非民主国家进行战争(此点,罗尔斯并不否认,并有自己的辩护理由),但自1800年以来,已经稳固建立起来的自由社会还未曾互相交过战。”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因为“一个民主的族群社会,其所有的基础机构都是根据权利与正义的自由观念而被良好地组织起来的(虽然不必通过同一种观念),因而其稳定具有正当的理由。”罗尔斯坚信:伴随着民主宪政的理想性要素的充分实现,“民主的族群之间的战争冲突将伴随着理想的实现而趋于消失,他们将只会结成联盟与法外国家之间进行自卫性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