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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2013年01月24日 10:31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邓正来

 

第五,一如前述,“社会正义”这个观念最初乃是人们对贫困者所做的一种善意的表达,但是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哈耶克指出,“社会正义”这个观念却演变成了一种不诚实的暗示,因为它暗示人们应当同意某个特殊利益集团所提出的要求,尽管它对这个要求给不出任何切实的理由。换言之,当人们以“社会正义”的名义要求政府进行干预的时候,这在当下多半意味着是在要求政府对某个群体既有的相对地位施以保护。因此,“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的实施也就变成了对既得利益群体进行保护的诉求以及创生新的特权的诉求。

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所提出的只是这样一项要求,即在国家规定个人据以行事的各种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根据同样适用于所有人的形式规则来规定这样的条件。自由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律特权,亦即反对政府把任何具体好处只给予某些人而不给予所有的人的做法。”〔78〕这意味着,对特定群体所提出的这种要求予以满足,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是极不公正的,因为这无疑会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它会使某些人根本就享受不到那些经由提出这种要求而获得现有地位的群体所具有的种种机会。

关于这个问题,哈耶克指出,“我们在这里需要强调的重要事实有如下述:第一,一些人在过去之所以能够获得他们在今天要求以这种方式加以保护的地位,实是因某些力量所致,然而在今天,也正是这些力量要求降低这些人的相对地位;第二,他们现在要求加以保护的那种地位,与他们所面对的那种降低了的地位,都不是理所当然的;第三,他们此前的地位,在情势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只有通过拒绝把相同的发展机会给予其他的人才能够得到保护并为他们继续保有。实际上,他们之所以能够在过去获得此前的地位,也是因为他们拥有了这样的机会所致。在市场秩序中,一个群体业已获得某种相对地位的事实,并不能够使该群体成员获得一种正当权利以维护他们业已达致的地位,因为这种权利根本就不可能通过一项可以平等适用于人人的规则而得到捍卫。”〔79〕

当然,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长期以来,惟有那些能够实现这种要求的强有力的组织群体才有可能获得满足保护其既得利益或特权这种要求的机会。因此,哈耶克指出,当今在“社会正义”的名下做的许多事情,不仅是极不公正的,而且还是高度“反社会的”,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做法简直就与保护既得利益或特权毫无二致。尽管在有众多的人都争着要求政府保护他们的既有地位的时候,上述做法渐渐会被视作是一个“社会问题”,然而哈耶克却指出,它之所以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因为这种要求在“社会正义”的幌子下能够赢得公众的同情。但是,这种情形却并不能够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把这些做法说成是为了满足“社会正义”,只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它们的真正目的实在于使特定群体的利益压倒所有人的普遍利益。〔80〕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哈耶克有关“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的实施只会摧毁这种秩序及其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的命题明确表明,所有试图按照“社会正义”确保一种“正义”分配的努力都必定会把自由市场秩序变成一种组织秩序,甚至还必定会把它变成一种全权性的秩序。这是因为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必定会要求以专断的方式制定各种差别待遇的规则并采取各种强制安排的措施,而通过这些规则和措施,那些旨在使人们追求特定结果的命令或者旨在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法律”便会渐渐地取代那些“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进而摧毁自由市场秩序。因此,我们“有责任竭尽全力把人们从‘社会正义’这个梦魔的支配下解救出来,因为这个梦魔正在把人们的善良情感变成一种摧毁自由文明一切价值的工具”。〔81〕

[责任编辑:胡涛] 标签:社会正义 社会 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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