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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末:“教辅”市场地震

2011年06月01日 15:50
来源: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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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的放开,年销售额超过10亿码洋的民营教辅发行机构已达到十余家。

然而,教材出版社和民营教辅公司被区别对待的现实问题始终存在,在政策的缝隙中寻找出路的民营教辅发行机构,除了面临教材出版社的强力维权,还面临着出版资源的分配、公平竞争以及反垄断的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廉颖婷法治周末实习生邱越发自哈尔滨

“就在民营书业春天到来的时候,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惑和困局。最大的问题就是近几年教材出版社的维权问题。”

这是众多民营教辅发行机构的心声。

而昔日的同业竞争对手,如今也放下芥蒂。5月28日,十余家年销售额超过5亿码洋(“码洋”是图书出版发行部门用于指全部图书定价总额的词语。码洋达5万元,是指这批图书定价总额达到5万元)的民营教辅发行机构聚头哈尔滨,就教辅侵权问题举行了一场小型研讨会。

2011年1月15日,《人民教育出版社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声明》中称:未经人民教育出版社许可,编写、出版、发行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均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著作权。

一时间,版权问题成为横亘在教材出版社和民营教辅发行机构之间无法迈过的槛儿。

侵权之争

在5月28的研讨会上,所有专家均认为,人教社的声明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从法律层面来讲,人教社也没有权利授权其他出版机构出版教辅图书。

此外,对于人教社"不授权即侵权"的说法,专家们一致认为,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人教社说未授权就侵权,只能作为个人主张,最后定论的还是法院的司法判决。

北京市分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声明,严格说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李伟民的观点是,教材和教辅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教材有教材的独创性,教辅也有教辅的独创性。

"教材和教辅的先后顺序造成一个误区,让大家误以为他们是有关系的,其实没有。所以教辅在出版发行的时候不需要经过教材出版者授权,他们的授权也没有法律依据。"李伟民说。

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声明是对不懂法或者不愿意懂法的人的一个明示,其实是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从1991年著作权法开始实行,我们就拥有这个权利了。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多项权利,使用别人的作品要经过许可。没有经过许可、又不属于法定许可、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就属于侵权。我们的教科书不是公有领域里的产品。"

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程艳认为,不能把教材和教辅的关系视为普通产品,二者具有一定公共产品的属性。教辅在实质构成和核心部分有没有更多地再现教材,这点非常关键。

国家版权局一位官员的观点是:教辅是享有独立版权的。仅从版权问题来说,可以认为教材、教辅有因果关系,但是,教辅在编辑过程中是不是一定侵权,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在司法界对版权问题都没有统一认识。

"是否侵权有一个基本判断,即是否构成实质性使用。教材出版社不能说教材里的东西都是我的,教辅只要用就是侵权。是否侵权需要针对个案来具体分析,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王自强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教辅是否构成对教材的侵权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理使用,正当不违法。第二种是不合法使用,需要取得别人的授权。

清华大学副教授吴伟光认为,即使有侵权情况出现,例如教辅有一章用了别人的作品但没有付给相应的稿酬,虽然构成侵权,并不影响整个作品的著作权的合法性,只需对侵权的内容进行解决。不能说这本书本身是一个侵权作品,它是一个合法的作品,只是有侵权的内容。

教材的编写是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汇编,教辅与教材一样,是享有独立著作权的汇编作品。所谓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认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是有限的,并不因为编了教材,所以就对这里面的单篇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了。

此外,所有教材是在大纲指导下编写的,教辅的目录和教材一样,这又涉及到教材的结构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汇编作品的结构问题,杨安进认为不存在著作权问题,也不存在对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理论体系在制定过程当中参照了欧美法的理念,同时又结合了大陆法的精神,这就造成在实施过程中很多案件无法认定。"李伟民说。

"短期之内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定会比较谨慎,不能一棍子打死,不利于国家教育水平的提升。这样仓促决定可能压制优秀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程艳说。

[责任编辑:陈书娣] 标签:"教辅" 市场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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