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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出版社“版权买断”的背后

2013年08月23日 08:3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记者 李昶伟

1994年8月20日,李泽厚与三民书局签订了《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约定《李泽厚论著集》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为受让人“三民书局”所有。《李泽厚论著集》包括《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等共计10部作品。

在书名旁,双方还特别注明“共十册,细目见另纸”。“另纸”是李泽厚亲笔所写,规定了在《李泽厚论著集》作品名称下从第1册到第10册的内容和排序。“另纸”作为附件成为了《李泽厚论著集》让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三民书局也向李泽厚支付了受让作品的全部款项267.4万新台币。

2010年7月27日,江奇勇受李泽厚委托,在《中国图书商报》第三版发表关于李泽厚《美的历程》等著作版权的严正声明,表明三民书局出版李泽厚作品的地域范围仅限在中国台湾地区,否则构成侵权,任何出版机构违反本声明接受三民书局授权在大陆出版李泽厚作品之行为同样违法。

也因为这一原因,2010年11月,李泽厚一纸诉状将三联书店及安徽合肥一家书店告上法庭。李泽厚在诉状中称:三联书店在未经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平装本《中国(古代、近代、现代)思想史论》纳入“中国文库”丛书出版发行,构成侵权。

三联书店则表明,三部涉诉作品的授权来自台湾三民书局,并已依照相关条款向三民书局支付了版税,就是因为李泽厚与三民书局1994年签订的《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涉诉的《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在内的十部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悉数转让给了三民书局。根据这一合约,李泽厚不再享有涉诉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

三民书局是否对《李泽厚论著集》享有简繁体所有地区的著作权,却是此案以及三民书局诉天津社科院出版社案中的分歧所在。

为了说明著作权归自己所有,三民书局出示的证据是三民书局董事长刘振强与李泽厚的来往信函。1995年5月4日,李泽厚致函三民书局董事长刘振强,表示“台湾大陆多家来约(附上二件)均予谢绝以恪守与三民之签约也……”“拙以版权卖断再三说明……”“大陆出版纯系‘国营’鲜肯出资赎回版权……”“去年八月与贵局之最后合约中并未明言包括繁简两种字体……干脆将简体字版权明确归赠于拙否……冒昧陈函不情之请尚谅解并望回示”。信中李泽厚委婉表明,合约中未约定简繁体都属三民书局,希望能拿回简体版版权。

1995年5月15日,三民书局董事长复函作者李泽厚,表示“台湾能读先生著作之学者青年,并无阅读简体字之障碍,届时简体字版与繁体字版之分,在资讯技术的发达与交流之下,将无任何意义可言,此所以目前洽谈中文版权作品,均以全中文世界为通例,而不作繁简字之别,其理由亦在此。本公司未能允诺版权作繁简字之分割,非为垄断把持之私心,而实有不得不然之考虑,相信先生应可谅解。”出版社也客气地表示不能答应简繁体版权分开。

1995年5月23日,作者李泽厚复函三民书局董事长刘振强,表示“尊函奉悉。既不允所请,当信守合约,全部中文版权归贵局为是。香港三联版权业已期满,我明确收回,当无问题。大陆各家除一处五年前有签约(1998年期满)外,均未有合同,我已明确告知他们,版权已属贵局,不应重印或重版。”

在被告方天津社科院出版社提供的证据中,2011年9月21日,李泽厚出具了一份补充情况说明,澄清说:“1993年台湾三民书局与我联系,要求出版我的著作。经多次商谈,我应允专门选编一文集,并同意由三民书局在台湾地区独家出版。1994年4月,三民书局寄来《李泽厚论著合集》(以下称《合集》)著作财产权让与合同文本,并于1994年6月前支付我10万美元稿酬。但我对由三民书局提供的《合集》合同中有‘全世界中文版(含繁、简字体)’字样存有异议,并且‘合’有‘全’的意思,而我一贯反对出‘全集’,故始终未予应允,而只将此合同视作商议文本。1994年8月20日,我与三民书局最终签署了《李泽厚论著集》(以下称《论著集》)著作财产权让与合同。这份《论著集》让与合同文本也由三民书局提供,此合同乃仅适用于台湾地区的格式合同;与《合集》合同相比较,已无‘全世界中文版(含繁、简字体)’的表述。所以,整体的情况是:《合集》契约商议在先,支付稿酬行为在先,后确定并签署的是《论著集》著作财产权让与合同,而非《合集》合同。”

尽管合约中没有“简繁体”约定,但早在1994年双方签订合约之后不久,三民书局作为著作财产权利人就在台湾对《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三书》等作品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中均显示:著作人李泽厚,著作财产权利人三民书局,让与人李泽厚,权利范围:全部。

2010年9月,三民书局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再次明确:“经李泽厚(中国)转让,申请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自1994年8月20日起永久取得文字作品《我的哲学提纲》、《批判哲学的批判》、《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美学论集》、《走我自己的路》的全世界范围的中文版(含繁、简体字)的著作权财产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上述权利予以登记。”

在2012年12月19日落款的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万圣书园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美学三书》,判令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赔偿原告三民书局经济损失人民币8.64万元,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0072万元,合计人民币9.6472万元。

这意味着,李泽厚不再拥有自己这十本著作的永久著作权。

业界说法

版权制度、规则建立尚不完备,盲目逐利造成短视

[责任编辑:杨海亮] 标签:台湾出版社 三民 叶维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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