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可见”和“公开”的强行分离,从根本上说是由不公开的权力结构所形成。阿伦特所说的那种“可见可闻”指的是可见必须公开。这种公开,它的目的是让一切有意愿、有能力的人都来参与公共生活,都来关心,都来批评,对公共生活发挥有效的影响。这种参与当然要遵守共同认可的程序规定和伦理规范,包括尊重其他参与者的权利,遵守公共话语的理性规则,等等。用暴力、武力或胁迫力禁止别人参与,以封锁信息或独霸公共论坛,这些都是破坏公开的反公共性作为。这个层面上的公共性是政治的公共性,因为它需要通过保证每个愿意进入公正领域者的基本政治自由和权利才能实现。政治的公共性离不开民主和制度的公开性。
公共生活与民主公共性关系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谁是公共生活的主体?公共生活的主体不是以自然状态存在于社会中的“民众”、“人民”或者“老百姓”,也不是由现有社会权力等级结构所决定的“群众”(相对于在他们之上的“领导”而言)或“大众”(相对于比他们优越的“精英”而言)。公共生活的主体是“公众”(the public)。公众是在关心、讨论共同问题,参与共同事务中产生的。每一个人不可能关心和参与所有的社会问题,每一个社会问题也不可能吸引所有的人来关心和参与。因此,公众必然是多元的群体存在,必然由复数的小公众(publics)构成,必然体现这些小公众的不断互动。这也就是公民社会的公众。正如珍妮.科恩(Jean Cohen)所说,公众的这种结构性的多元和互动使得我们可以用“参与和公开性”(publicity)去定义社会生活。〔注9〕
公众和现代公民社会的联系除了体现在“参与”和“公开性”上,还体现在公众的成员是“个人”这一点上。强调“个人”和强调“个人主义”不是一回事。公众社会注重的是“个人”而非“个人主义”。个人理念强调人的个别性,强调个别经验的价值和个别生存的尊严,但反对把人当作孤立的原子。人的个别性体现为他的独立主体性和他对集体贡献的个别性。公众社会共同拥有的基本理念以自由与平等为最重要。自由不是没有约束的我行我素,自由指的是一种在行动中个人和群体同步的自我实现的能力。平等不是指千人一面,人人相同。平等指的是承认个别性,人人平等是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由他者所代替。公众生活方式还形成于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渗透和共同利益。公众社会是“诸共同体的共同体”。一个社会中不同群体拥有和相互渗透的共同利益越多,这个社会就越具凝聚力和亲和力,也越能相互认同。
从公共生活和公众的特征去讨论全球化对群体认同的影响,就需要特别注意具体的全球化影响是否有利于群体成员的参与,是否有利于维护个人的自由、独立和主动个体性,是否有助于增强群体的公开性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否有助于形成和维护群体凝聚力和亲和力。全球化影响包含多种因素,对群体认同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全球化中的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在民族国家不能发挥管理和调节作用的情况下,会加剧贫富差别和人与人的等级差别,这就会起到破坏群体认同的作用。又例如,全球化中的普遍人权价值因明确强调所有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所以总是会对群体认同有所帮助。这些都是从比较直接的影响来说的,有的影响会间接一些,也相对复杂一些。全球化中的文化交流和交融便是一个例子。我们生活在一种文化中,时间长了,自然而然就觉得它是“我”的文化,因拥有它而认同它。但是,当这一文化被展现到世界观众的面前时,我开始用“见证人”而不是“拥有者”的眼光来看待它。我必须学会与我习以为常的群体保持距离,而用自由、独立个体的眼光来注视和判断我的群体存在及价值。当我用这种“见证人”眼光去仔细看我熟悉的生活世界时,我发现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原来不值得我认同。我开始明白,认同是值得认同,不是不得不认同。我于是有了积极参与营造新认同的意愿。全球化看上去是破坏了我的认同,其实它是在帮助我实现另一种不同的认同。
真正的群体认同因此往往会包含着对群体现状的批评和对它现有价值的质疑。批评和质疑群体是每个群体成员的文化权利。这是一种必须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保障的权利。全球化中的普遍人权有助于加强和提升这样的权利。不仅如此,人权本身正在成为群体认同的内容对象。一个民族国家之所以值得认同,首先是因为它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符合人权的标准,能够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国家合法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根本所在。把国家权力合法和社会正义当作一个与当今中国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来,通过这种公共性本身的道德内涵来思考全球化进程中的民族群体认同。这种认同与传统的民族主义的群体认同有三个主要方面的不同。第一,它坚持作为道德普世主义的全球正义;第二,它实践以公民平等和自由为基本原则的宪法爱国主义;第三,它的目的是正派的社会,即具有伦理秩序意义的公民社会。由于这三个方面都与现代群体的基本成员身份“公民”相关,我们可以把这种认同称作为“公民群体认同”。这三个方面与公民群体公共生活的关系可以归结为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社会凝聚力。
二.普世主义的全球正义
我们关注自己群体中,或者世界群体中的政治、文化、经济等问题,对它们作出判断,提供建议,不仅需要有一些知识,还需要有道德立场。人们通常把这种道德立场称作为正义感。正义感不是个人的好恶或义愤,它必须申诸群体共有的正义认识,也就是社会正义。在全球化的时代,随着社会意识由疆域性的民族国家扩大到超疆域的全球人类群体,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的关系也就越来越密切,越来越无法分离。全球正义正在成为一个日益受到重视的道德视野,无论是对全球问题,或者是对国内社会、政治问题,都是如此。
作为道德普世主义,全球正义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坚持道德意义上无一个人例外的人人自由、平等和尊严。这一道德信念的价值和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人的种种不自由、不平等和无尊严是不相干的。道德普世主义的价值建构并非是从事实推出原则,从实有推出应有,而是运用人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道德普世主义的来源是哲学(哲学人类学、自然法、自然权利),它在当今世界的集中体现就是世界普遍人权。由于它的普世性,它的关注点落实在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身上,而不是家庭、部落、宗教群体、种族或民族这样的集体身上。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都是一个普世道义秩序的成员和维护者。〔注10〕
道德普世主义和法律普世主义是不同的。后者也强调个人和每个人不能被剥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但它把这些都放在政治秩序,而不只是道德秩序之中。法律普世主义把每个人设想为同一个普世共和国中的享有同样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公民。这个理想虽然很诱人,但并不现实。而且,普世共和国会有赖于一个权力空前集中的世界政府,现有民族国家共和国的一切腐败都可能发生在这个世界共和国中。如果发生了,再无其它力量可以制衡它的专制,那将是一场全球灾难。〔注11〕
道德普世主义的基础不是政治理想,而是道德理想,它强调的是道德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和权力关系。道德普世主义坚持,每个人都是他人道德关注的最终对象,不是手段。这是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基础。每个人的行为,每个制度都因涉及具体的他人而必须有所节制。道德普世主义具有相当的弹性。它能支持许多不同形式的现实人际关系,如宗教、文化、种族群体,民族国家,也能支持这些群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它也允许从不同角度来解释为什么要把个人当作最终道德关注对象。例如,自由主义可以从个人主观选择自由的角度来强调每个人追求他心目中的幸福的权利;而社会民主主义则可以从同等满足每个人基本需要的角度来强调发挥每个人的能力,为每个人提供公正机会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