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周初分封建国的方式不同,战国时各国侵占的他国土地一般都不再分封给子弟或权臣,而是置县治之。当时周天子已失去权威,井田制走向没落,人口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土地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再分封建国无疑是立国树兵、给自己树立竞争对手。所以,当时“七雄”的国内开始了集权的尝试。“秦汉的中央机制与地方机制,全由七雄的中央机制与地方机制脱胎而来。”而霸道政治实行的最彻底、实力最强、武力和权谋运用最成功的秦兼并了六国,还吞并了具有象征性意义的东周,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全面推行了郡县制。秦的统一,顺应了武力和权谋主导政治的时代潮流,是战国“霸道”政治发展到极点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否定了周代的“王道”政治理想。
秦始皇为了构建新的大一统政治结构,找到了“皇帝”的称号来超迈周天子的“王”号。秦采用郡县制而不再分封诸侯,从政治文化的层面看是偏离周朝以宗亲伦理为依托建立天下政治秩序的做法。这是根据战国时代的“霸道”政治理念建立的一套政治制度。相对于周礼,秦制用皇帝任命的各级官僚取代了诸侯王公世袭的分权治理,大大扩张了最高统治者和中央的威权,还打破了天子之下政治权力的世袭。因而,这是更彻底的“以权力操控权力”的制度,相对周代的封建政治也有进步的成分,为中国打造了新的政治文化平台。
秦始皇统一六国是赤裸裸的“吞并”和“霸道”行为,但其目的却是消除战国时“诸侯相侵、残伐不已”的局面,以便“周定四极,永享太平”。在这个意义上,却也有几分“王道”的意义。正因为有了这种理念,秦始皇常运用权、术、势和实力,不择手段地达到目的,而毋须像武王伐商那样寻找各种道义上的口实,或者进行“革命”的包装。在这个意义上,秦始皇也是用极其“霸道”的方式来追求“王道”的政治理想。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诸侯间攻伐不已的现象被排除了,但其统治的正当性相对于“以礼治国”的周朝反而有所减弱。秦王践踏周礼、吞并东周、剪灭诸侯的行为,也改变了人们的政治文化心理。根据《史记》的记载,当项羽和刘邦看到东巡的秦始皇时,都产生了“取而代之”的念头。不同的只是出身贵族的项羽讲“彼可取而代也”,出身低微的刘邦则说“大丈夫当如此也”,陈胜和吴广起义时则言“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在秦制中,最高权力更加名副其实,皇帝以下的权力也要由皇权来授予,并受到皇权的约束,但唯独没有对皇权的约束。秦制重视对权力的掌控和运用,权力的掌握更加集中,权力的社会分配相对开放,权力的运用更加有效。但宗亲伦理的作用被削弱,使政治的性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以,皇权体制更是一个以权力为核心运转的人治体系,皇帝的继承也更多地受到人的因素和“权术势”的影响。相对周代天子的传承,秦制在皇权的传承方面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秦始皇有长生不老的追求,又忙于治理统一后的天下,对威权有一种迷信和贪恋,皇权的传承不但没有规范的安排,甚至没有“指定”太子,这使秦政权在始皇帝之后失去了自我纠错的机会。自秦之后,所谓“立嫡建储,古今令典,乃时会迁流,有不可以常理论者”。相对而言,西周时期天子的继承也曾出过麻烦,但由于周礼的明确规定,直到战国之前,其有序性还是后来的历代皇朝不可比的。
当然,秦制和周制也有一致的地方。在周官制度中,思想与制度是统一的,教化与权力是一体的,或者说是“政教统一”的。秦始皇的“以吏为师”则是以权代教,也是政教统一的。但周制蕴含了“分权”的政治理念,还依托宗亲伦理的支撑;秦制则突出了“集权”的政治理念,把权力的运用强化到了极至。相对而言,秦制“以吏为师”的政治理念更强调权力自身的教化功能。实际上,把教化的功能附加到以“霸道”取天下的政治权威上,实在是对政治权威的一种迷信,其结果还会进一步败坏伦理。比如,在王道荡荡的周代,武王伐商有道义上的口实,成功后宗亲近臣受到封赏,子孙享国,甚至封了纣的儿子武庚;秦的统一则是丝毫不讲“仁义”的纵横捭阖和攻伐。其后的楚汉之争更完全取决于权谋计变和实力的消长,刘邦在打倒对手后还削除了助手,政治和伦理进一步剥离,统治权的争夺也成为彻底的“成王败寇”的游戏,还常有“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的落幕方式。
总之,从周到秦,中国的传统政治逐步实现了从所谓“王道”向“霸道”的过渡。“霸道”的秦制基本上是按法家的思想和理论构建起来的。在秦制中,皇权以下的政治权力进一步开放,以官僚为主体的权力系统开始发育。但宗亲伦理对政治的规范作用衰减了,政治系统的不稳定性也增加了。在以农耕为基础、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有“霸道”色彩的皇权官僚体制要维持相对稳定的统治,还需选择和利用更多的文化资源,来“缘饰”统治的正当性。在这方面,春秋战国时代产生的儒家学说十分有用。
三、儒学与传统政治的王霸之道
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孔子提出“克己复礼”,意在恢复“王道”的政治理想。周的王道依靠礼仪制度约束君臣和君民关系,即以礼治国。如果说周礼的核心政治理念是“德政”,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得民心”,孔子倡导的核心政治理念是“仁”和“施仁政”。“仁”字是“二人”,相对于周礼的“德政”,“仁政”实际上就是“士”要求参与“德政”,即使不执政也要有“议政”的权力。这样的“王道”政治就不再仅仅是“王”自我感知的“德政”,而变成了士人也可以感知的“仁政”。因此,“仁政”相对于“德政”,是政治文化理念相对开放和进步的表现。
在王道不存、霸道盛行的战国时代,权力和利益的争夺成为政治的核心问题,此时王道的理想也闪射出更夺目的光辉。在孟子看来,“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告子下》)。他有强烈的拯救意识,“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尽心上》)且“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公孙丑下》)他的理想主义立足于人性的善。与其相反,荀子则更倾向于顺势而为,针对霸道盛行的时代特征作出了人性恶的论断。他也探索了“人主”之道和“君臣”之道,想建立一种新的“王制”(《目录》)。但是,荀子最好的学生韩非和李斯,却成为法家,分别成为构建秦制的理论家和政治推手。
按照荀子的说法,战国时“诸侯异政,百家异说”(《解蔽》)。儒家的政治理念基本上得不到诸侯的认同,法家鼓吹的“霸道”理论却常行其道。一般说来,“霸道”是指君主凭借威势,利用权术、刑赏进行统治的方式。孟子认为“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公孙丑上》)。春秋战国时期,以力假仁者众,以德行仁者寡。朱熹甚至认为,历史上只有夏商周三代和远古社会行过王道,后来几千年都是“霸道”盛行。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认为,远古和三代也未必全行王道,而霸道盛行时,王道的理想也不会完全消失。况且,历史上的所谓“王道”总是不能排除以霸道取天下的方式,行霸道也常会以王道来缘饰。从总体上看,传统政治中的王道主要还是一种理想,而霸道则基本上是一种现实。儒家的理论总是强调王道的理想,法家的理论则直接鼓吹霸道。但在传统政治中,王霸之道总是难分难解。
从整体上看,秦初的焚书坑儒是霸道政治对王道价值的暂时偏离。政治手段十分“霸道”的汉武帝“独尊儒术”,又是在主流意识形态层面对王道的认同。根据儒学的王道理想,道高于君,皇权应正当地行使,天子的德行要配天,应施仁政,应遵循王道而不是霸道,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运》)。孟子“民贵君轻”的思想还肯定民的价值,认为帝王有安民的责任和义务。这在道德的层面对皇权的行使设定了条件,提出了要求,也使儒学和皇权保持了相对的文化距离,维持了一定程度的文化尊严。但从本质上看,汉武帝之后的儒学仍是政治统治所需要的“术”,是工具性的东西。皇权可以“择道任儒”,儒学则常通过顺势变通为权力服务。按照汉宣帝的说法,汉朝的政治实际上还是“霸王道杂之”。汉朝以后的各朝各代的政治,又何尝不是“霸王道杂之”?
四、传统王霸之学的局限
就中华文明史而言,中国没有走上自我现代化的道路。就中国政治文明发展而言,荡荡的王道和浩浩的霸道,都没有成为直通现代政治文明之道。1911年发生的辛亥革命,给中国政治带来了“民权”和“民主”的观念,引发了政治文化理念的革命。在“民权”和“民主”的文化平台上,无论是王道和霸道,都变成了“古道”。在20世纪,清朝废除科举和辛亥革命的发生,使传统文明遭遇了一场“道穷政息”的裂变。在这次裂变中,按法家学说建立的秦制被废弃,儒学也不再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中国从世界文明汲取了崭新的文化资源。今天反思坚持王道政治理想的儒学和鼓吹霸道政治的法家之学,自然会有一些新的认识。
就儒学而言,在解释两千多年的王朝更迭方面,总是着眼于先朝的“失德”,“民心”的变化,“天命”的转移,甚至认同“革命”的概念。在实践层面,为了辅助君王实行王道,儒学主张“正君心”和“格君心之非”,这是为士人开出的“立德、立功、立言”的文化空间。这样,儒学就避开了讨论政治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也始终没有在“民本”理念的基础上产生“民主”的理念。其政治思维,总是离不开“君道”、“臣道”和“士大夫出处之道”,而不能转变为现代政治学说。究其原因,在于儒家总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来思考政治,而不是站在被统治者的立场上争权利,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关于这一点,徐复观先生曾有十分具体而精彩的论述。在这个意义上,传统儒学不可能成为学术意义上的政治学理论。
鼓吹“法治”的法家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霸道”的理论,是君主的驭臣之道。法家虽讲“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与法”(《太史公自序》),但也只是对君王以下的人一律平等。从本质上看,传统文明的“法”是依托君权构建的,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统治,也从不考虑“以法限制君权”的问题。所以,皇权是超越法律的,不受法的规范,传统的“法”也就是“君王之法”。王法重刑法,轻民法,而且刑法首先禁止和制裁“谋逆”与“反叛”。就是造反后建立的皇朝,也不许别人造反,可见传统法是为“霸道”政治服务的。与之相比,现代法首先是“约法”性质的“宪法”,即从“民”的角度出发约定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力界限。从立法主体的角度看,现代法本质上是公民法。就此而论,传统法家理论最大的局限性,也在于其总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规定被统治者的义务,限定被统治者的自由;而不是站在被统治者的立场上去限定统治者的权力,保障被统治者自身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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