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件关于志愿服务的论述
中央文件关于志愿服务的论述
1、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和”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
2、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重视农村师资培养,提倡城市教师和干部志愿到农村开展支教服务。”
3、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4、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指出:“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5、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户、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农民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6、2006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鼓励开展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并实现制度化。”
7、2006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相关专题: 志愿者服务文化成果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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