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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一审审结 相关被告被判赔偿杨绛20万元并赔礼道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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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7日专电(记者 陈菲、涂铭)备受关注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新华网北京2月17日专电(记者 陈菲、涂铭)备受关注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判决侵权人共计赔偿2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拍卖公司拍卖钱钟书私人信件遭杨绛诉讼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中还登载了多篇介绍涉案公开拍卖活动、鉴定活动以及拍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中以附图形式展示了相关书信手稿全貌。

此后杨季康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杨季康于裁定作出后15日内诉至法院称,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为使自身权益受到永久性保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法院:钱钟书书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私人书信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各自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季康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况且杨季康已于信中明确要求其将手中书稿信札等妥为保藏。基于此,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中贸圣佳公司提起了上诉。

——法官:诉前禁令案例将有效保护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中的私人信息属于通信秘密,公民可以对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通信加以保密和隐瞒,不使其为他人所知,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其他人即使合法获取到公民个人的通信信息,也负有妥善保管这些通信信息的义务,如果故意泄露他人通信秘密,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日,最高法院集中公布七个典型案例。其中,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就被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最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认为,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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