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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中国人的离婚故事:时代变迁婚姻法成自由路障?

2011年10月11日 08:12
来源: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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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男女,

自由必须落实到人头

在小仲马的小说《茶花女》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男主人公阿芒要求自己的律师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包括母亲给他的遗产等一并转到玛格丽特名下,他的律师告诉他,“没问题,请您在这里签字,下个星期手续就办好了”。财产的自由是人自由的基础,阿芒敢于和自己的封建家庭决裂,去追求和玛格丽特的爱情,他的底气就来源于此。在这里,我们看到阿芒自由地处理自己的财产,而茶花女呢?在妇女解放这个问题上,中国确实走在了不少国家的前面。以距离茶花女故乡意大利不远的瑞士为例,1970年之前,瑞士的主妇要购买电冰箱、洗衣机之类的大件时,还必须有丈夫的签字。

而在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经济的独立使得女性地位大幅提高,她们在婚姻结构中的角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附属品。

观念跟在法律后面的悲哀

《婚姻法》颁布后,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是三言两语就离婚,村里有70%的包办婚姻离婚。大概从1950到1956年间,离婚的原因多是 “先天不足”,即取消旧社会的童养媳婚姻、盲婚等。此外,一些干部进城后抛弃没有感情的糟糠之妻也占相当部分,累计约有600万对。

但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婚姻法》公布实施之初,一些干部群众对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很好地进行宣传,群众对《婚姻法》也不甚了解。在农村,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里,虽然有国家力量的推动,也有法律条文的认可,但现实中,离婚依旧是一件危险的事情。

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妇女,因提出离婚,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而山西省右玉县司法科对该县王四女因申请离婚而被丈夫王某刀刺重伤一案,判决道:你既早婚三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同年7月,皖北临泉县宋集区张砦乡王营砦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以致王氏当夜上吊自杀。这类惨剧就发生在解放之初。

“观念的改变不是靠教育而是靠一代人的死亡。”可是,有时候观念实在是跑得太慢了,政府不得不出手推一把。1951年9月和10月,中央人民政府和各地政府陆续发文,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浙江嘉善县县委书记路凤翔在区长、土改队长、脱产干部会上,再次布置宣传贯彻《婚姻法》任务。该县组织机关干部5569人次学习《婚姻法》,占机关干部总数的81%。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贯彻,《婚姻法》逐步深入人心。无论是观念真的发生转变,还是形势所迫、宣传需要,各地都发生了尼姑自由恋爱结婚、守节寡妇自由恋爱找到了称心对象的故事。

[责任编辑:马靖雯] 标签:离婚 婚姻法 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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