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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对朋友娶妓女为妻的态度:决不可看不起她

2011年04月01日 11:04
来源: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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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在人生中,有时是难于抵御社会世俗影响的。良好的读书习惯,有时甚至还需要他人的强力进言追迫。对于自己这些作为,高一涵分析:

“我这几年得无家庭的好处背后得到许多无家庭的坏处——打牌和逛胡同。又从你的生活里头,看出读书的兴趣,可是又感得求学的难处。我因为我的天分不及你,我的求学的基础不及你,我的身体不及你,所以前几年虽然敢编《欧洲政治思想史》,近来简直又不敢执笔了。因困难而气馁,因气馁而放荡;我也知道这是宣布自己的死刑!”

由于胡适真诚态度的帮助,高一涵对自己思想的解剖,也来得格外深切,甚至直接说到自己因为没有建立家庭而去参与打牌、逛窑子的不良行径。当然,他也在为自己迎娶妓女为妻,建立家庭,作一点解说铺垫:

“我这一件事所以不敢告诉你,也有种种原因。她是读过书的人,只因受夫家虐待,中途离婚。(离婚书我已看见过)她因此无家可居,只得到北京来依她的表妹过生活。我看见她气质还好,所以作成此事。如果能相聚长久,或者可以终止我的放荡行为。因为没有经过长期的试验,不知结果如何,所以不曾告诉你。”

对于胡适对此事的开明看法,高一涵当然铭感于心:“谁知你竟能超脱一切俗见,竟于宽恕之外,来勉励我前进,真使我感愧无地!此话暂且终止,待你回京后再谈罢。”

说起来,胡适在当时的这种开明而进步的看法,是与他在国外留学,汲取新思想,形成健全的人生道德观念有莫大关系。1918年9月,胡适在北京女子师范学校发表演讲,题目就用《美国的妇人》,对美国妇女自立的精神和态度,赞美不已,并希望以此唤起我国女子的自主意识。当年7月,胡适还写出一篇关于《贞操问题》的文章。此文对于民国时期还宣传的“烈女”、“贞妇”观念,对于颁布一种所谓妇女“节烈贞操”的《褒扬条例》等等,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认为:“我绝对的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一)贞操既是个人男女双方对待的一种态度,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须有法律的提倡。(二)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不诚实,无意识的贞操举动。(三)在现代社会,许多贞操问题,如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等问题的是非得失,却都还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四)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五)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胡适当时这样的看法,今天看来,或有逻辑不特别明晰,论说不够周全谨严的不尽完善之处,但他的基本观念,应该说是正确而有意义的。它们对于新思想、道德的建立,有着相当冲击力的启蒙价值。

最能表现胡适对此种事件看法的,当属1920年他接到一位学生信,问及女子遭到强暴后如何认识的回答。当年,一位姓萧的学生给胡适写信,说是自己一个亲密朋友的姐姐,在几年前曾被土匪掳去,后来虽被送回家,可家人却视此事为“奇耻大辱”。这位学生问胡适:“(1)一个女子被污辱,不是他(她)自愿的,这女子是不是应当自杀?(2)若这样的女子不自杀,他的贞操是不是算有缺欠?他的人格的尊严是不是被减杀?他应当受人的轻看不?(3)一个男子若娶一个曾被污辱的女子,他的人格是不是被减杀?应否受轻看?”面对这样直接并没有余地的问题,胡适的回答也一点不含糊:

“(1)女子为强暴所污,不必自杀。我们男子夜行,遇有强盗,他用手枪指着你,叫你把银钱戒指拿下来送给他。你手无寸铁,只好依着他吩咐。这算不得懦怯。女子被污,平心想来,与此无异。都只是一种‘害之中取小’。不过世人不肯平心着想,故妄信‘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谬说。(2)这个失身的女子的贞操并没有损失。平心而论,他(她)损失了什么?不过是生理上,肢体上一点变态罢了。正如我们无意中砍伤了一只手指,或是被毒蛇咬了一口,或是被汽车撞伤了一根骨根。社会上的人应该怜惜他,不应该轻视他。(3)娶一个被污了的女子,与娶一个‘处女’,究竟有什么分别?若有人敢打破这种‘处女迷信’,我们应该敬重他。”

胡适的这种直面回答,实在开明而现代,应该是道德观念上的大进步。在论述中,不仅说理恰当,而且比譬富有说服力,就在今天,胡适的论述仍颇有参考价值。仅就高一涵此事而言,胡适是在面对自己朋友的作为时,表达并实践自己的学说。从实际效果看去,确实给人以新思想的启迪和新道德的尊严。

胡适与高一涵,之后仍长期配合。对于高一涵,胡适完全以一个朋友身份,颇能直言。1924年9月,胡适还为高一涵发表《关于〈劳动周刊〉的几句话》一文,寄给高一涵一封措词比较严厉的信。信末有“我说的话不免太直切之处,但我对朋友的通信是从来不会作伪的,对你尤其不敢矫饰,想你能谅解。”这样看来,在胡适那里,高一涵还在可以直言的近朋友之列的。

后来胡适在上海中国公学当校长,高一涵也去该校任教,协助其工作。胡适离去后,高一涵没有回北京,而选择了在南方从政。这段时间,他先后任国民政府监察院委员、两湖监察使、甘宁青监察使、国民大会代表;1949年后,他曾任职于南京大学,担任教授、政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等,还先后任南京市任监察委员,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等职。

除任各种职务之外,高一涵还以《新青年》时期的前辈身份,写出一些回忆文章。当然,与胡适的关系,此时已经非常敏感了,所以高一涵主要写作李大钊。一旦牵涉胡适,当然极力加以贬斥。时代使然,这也许难能厚非,可想到当时胡适对他作为的精神支援和勉励,总还有不是滋味的感受。这一切事情的表达在今天已经没有什么隔碍了,所以笔者试着记述出来,作为对当时创新者参与时代变革、进行思想启蒙的明证。通过此,我们还可以感受到时代进步的步履,这或者还有相当的认识意义,是我们所以写作出来的一点理由吧。

[责任编辑:陈书娣] 标签:胡适 高一涵 19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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