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的香艳和惨痛 揭秘三寸金莲真面目
真的是只有“三寸”。
民国初年之所以能取得这样大的成效,是历经维新、新政、革命运动坚持不懈地除旧布新,广泛传播文明生活观念的结果,推行得力的主要是在开埠较早的大城市,可在内地像湖北缠足者还有相当数量。在广大的农村和边远地带,缠足者更多。云南民政厅在1934 年对全省的视察报告说:“有全县皆缠的,有全县皆不缠的,也有境内部分区域缠而部分不缠的。”一省尚且如此,全国的发展更多反复,有的地方缠缠放放,一波三折,断断续续,长达一个世纪之久。
仍以云南为例,当局早在1913年就规定15岁以下的妇女不准缠足,已缠的要立即放足,嗣后又规定6个月的劝导期,进展并不大,直到30年代初昆明县汉族妇女缠足的仍占80% ,省政府又提出《禁绝妇女缠足办法》22条,通令各县城的民政厅、教育厅和民众团体通力合作,对25岁以下的缠足妇女,实行强制性放足,遇有知情不报的要给以处罚。这一年嵩明县向省民政厅呈报情况说:“积习相沿已数千年,实有积重难返、弊深难革之势。以故政府曾三令五申,而一般人民仍置若罔闻、视若无睹。革除之难,可概见矣。”云南是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少数民族妇女并无缠足的习惯,居住在山地的汉族妇女由于在山路行走的不便,也很少缠足,为什么在这样的地区放足又这样困难呢?传之久远的陈风旧习固然是一原因,传统的华夷之辨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民族杂居的地方素来讲究夷夏之分,小脚为汉族的崇尚,有些地方的汉人“娶媳妇时要先问是否小脚,如果是大脚,便以为是猓猡之流。”或被视为下等人,致使有些少数民族的居民为了表示与汉族并无二致,特意效法汉人,让妇女缠足,这无异宣扬了以缠足为荣的心理,更加重了放足的阻力,由此可见陈旧的文化观念实为缠足陋习的主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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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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