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版权局副局长:"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

2012年05月18日 10:2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阎晓宏

字号:T|T
0人参与 0条评论 打印 转发

第三次修法的思路和原则

一是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并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

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们要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达到相关国际条约的门槛,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同时,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分歧将长期存在,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本国国际竞争力,各方都在积极争夺国际著作权规则调整的主导权。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边谈判场合以及中美、中欧等双边谈判场合,版权问题始终是热点和焦点问题。为应对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制度,不断形成新的有重要影响的著作权判例。

因此,在此次修法中,我们要深入比较研究并充分借鉴国际社会著作权法律制度,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体现国际著作权法制发展动态。体现国际公约原则的关键是要把这些原则贯穿到条文之中,不能前后不一致,保持原则和条款的统一,逻辑的统一。

二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好保护版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防止权利滥用,又能保障权利行使,保持版权制度的动态平衡。

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变化,“利益平衡”理论一直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基础。既要有利创造,也要有利使用,还要有利保护。新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会打破当时的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法》的革新而达到一种新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既为《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也为具体的著作权制度设计提供基本准则。

在这次修法中怎样体现平衡性?我理解把产业发展和鼓励创新结合起来,把使用者和权利人结合起来这就是平衡。我们要从平衡性的角度整体把握、思考制度构建问题:我们应该完善什么、修订什么、限制什么、保护什么。如修法的重点问题,我们面对的问题很多,但是层级不一样,重点不一样,有些问题到什么程度,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如版权保护限期问题,是不是越长越好,值得我们从鼓励创新、又使更多人受益的角度来思考。特别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公众使用作品的机会,但另一方面也显然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数字技术使既有的利益相对平衡状态被逐步打破,权利滥用或者权利行使困难时有发生。这次修法,必须充分听取、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把握好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很好地平衡作品的保护和作品的使用问题,一方面要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我们不能抽象地讲“大修小修中修”,而是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要分清楚哪些是目前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调整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问题,哪些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哪些问题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哪些问题是中国社会独有的,要找出问题、找准问题,深入科学地研究和论证解决方案。立足国情和实际,不能完全从“应当”出发,而是要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基本国情。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到一些发展的前瞻性。我主张要立足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但也要有一些前瞻性,不可能时隔几年频繁修订。这也是中国立法和修法的实际。如2001年修订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假如没有这条,就没有以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就会遇到很多问题。

因此,我们修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达到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使《著作权法》能够适应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进步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推动文化发展繁荣和各类文化作品的有效传播,使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益,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使用,公众获得更多的文化享受,公众受益、产业发展。

[责任编辑:于一爽] 标签:著作权法 利益平衡 作品归属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凤凰新闻客户端 独家独到独立
 分享到:
更多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