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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副局长:"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

2012年05月18日 10:2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阎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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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回顾

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起步的。1979年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同志率领中国政府高级代表团访问美国。中国国家科委主任方毅与美国能源部长施莱辛格就《中美高能物理协定》进行的谈判,因为美方提出的版权问题而陷入僵局。

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由国家出版局呈递给国务院副总理耿飙,并转送给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胡耀邦。胡耀邦同志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著作权法》起草工作由此开始启动,拉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帷幕。

在当时的中国,《著作权法》的制订是一件大事,甚至还引发了思想领域的一场大讨论。有的人认为,作家既然拿了国家的工资,作品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也有些人认为,《著作权法》一旦颁布,影印、重印外国书刊就要向外国人支付巨额的版权费,将影响我国的科研和教学工作。这些认识的存在,反映了当时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与混乱。

经过不懈努力,克服重重困难,《著作权法》于1990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从着手起草到1991年正式实施,《著作权法》制订历经了十余年的漫长过程,这标志着我国的版权事业开启了一个新时代。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开发、利用和保护知识资源,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提供了法律保证,版权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定时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当前,中国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均GDP已接近5000美元,今后将主要通过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使用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未来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竞争力上。因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成果使用,对中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自主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别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著作权法》的修订被提到议事日程。

同时,我们要看到,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自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第一次确认了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来,我国的互联网产业保持了高速发展的态势,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三项指标已稳居世界第一,互联网已经成为重要的文化创作生产平台、文化产品传播平台和文化消费平台,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作为了解信息、浏览新闻、学习知识、休闲娱乐的主要渠道。大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频繁涉及著作权问题,互联网版权问题充满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修订《著作权法》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也迫在眉睫。

在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律中,《专利法》已于2008年12月全面完成了第三次修订工作,《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现在已经进入国务院审查阶段。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复杂、矛盾更突出、问题更多,是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而修法工作相对滞后,这是知识界普遍关心的一个大问题。2001年和2010年,《著作权法》曾两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修订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这两次修订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因此,修改《著作权法》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关注。这些呼吁不仅来自司法、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更多来自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提出大量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或议案。《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对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提高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于一爽] 标签:著作权法 利益平衡 作品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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