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作家局长”受贿获刑被中国作家协会除名
2010年11月28日 11:54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杭州11月26日电(记者裘立华、夏亮)记者从仙居县人民法院获悉,中国作家网11月23日刊登的《中国作家协会公报(2010年第3号)》称:“鉴于刘长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被定罪判刑,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第23条规定,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决定,取消其中国作家协会会籍。”

据了解,刘长春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多家房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证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房产公司老板财物共计75.502525万元、美金1万元。

4月27日,刘长春被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受贿所得赃款38.426865万元、美金1万元以及受贿房屋一套所得赃款80万元,上缴国库。刘长春提起上诉后,7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据了解,号称“作家局长”的刘长春曾以雷人语录——“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级”而在网络上红极一时。刘长春系原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发表的文学作品有150余万字,获得过首届冰心散文奖、第二届鲁迅文学奖、第三届人民文学奖提名等荣誉,出版过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天台山笔记》《墨海笔记》《大地笔记》等,他的一篇散文作品《白鹤翔集的记忆》曾是浙江省高考自主命题语文阅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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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裘立华、夏亮 编辑:韩宵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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