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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文物,以文物级别量刑

2011年06月18日 04:41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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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不属于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本组文/重庆晨报记者 冯超

标签: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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