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在庭审时的各种表情。
王洪文出庭受审。
法警给张春桥戴上手铐。 新华社发
出天安门东地铁站,沿长安街南侧前行百余米,折进一条小巷子,便是正义路。沿墙走百来米,方见到一扇红色大门,路牌显示正义路1号,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马路正对面则是正义路7号,国家公安部。再往前,分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紧邻东交民巷。这不是普通的一条路,它写满了历史。
31年前,来自全国各地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解放军代表,受害者和家属代表千余人,走过这里,走进特别法庭。
《党史博览》2003年第10期刊登《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时的彭真》一文,谈及时任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对特别法庭开庭地点很关心。因最高法院礼堂太小,便决定设在相邻的公安部大礼堂,对外可说正义路。于是特别法庭位于“正义路1号”的说法沿用至今。
公安部大礼堂坐落在公安部院内,位于东长安街14号,如今已是一片工地。原国家公安部七局局长李祥曾在《人民公安报》撰文《公安部礼堂的历史云烟》,提到其因国家博物馆扩建而拆除。文中介绍,礼堂上下两层,可容纳千余人,建于上世纪50年代初,是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会议、举办各项重大活动的场所。
礼堂最特殊时刻,莫过于见证“两案”审判。“1980年11月20日下午的北京,风不大,却很冷。公安部礼堂主席台中央的幕布上,挂着一个特制的大国徽”,这是李祥的回忆。《特别辩护》一书写道:“特别法庭庄严肃穆,银灰色帷幕的正中悬挂着国徽,下面就是审判席,也许这正是特别法庭的特别之处。”
《特别辩护》中回忆,开庭当天,来自全国各地的旁听者按法庭要求于下午2时50分入庭就座完毕,1200个旁听席座无虚席。法庭随后响起两次警铃声,2时55分,值庭法警、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相继就位。下午3时整,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
31年后的今天,礼堂已不复存在,过往行人匆匆来去。曾经的惊心动魄,曾经的结束与开始,早已融化在阳光里。
■史海钩沉
特别法庭判决为终审
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点整,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王洪文第一个被带上被告席,接着是姚文元。3点15分,江青被带进。在长达两万多字的起诉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列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四大罪状: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谋害毛泽东,策划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江青张春桥被判处死缓
判决书确认江青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对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判决书认定,张春桥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十年动乱中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策划者、肇始者和煽动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经两个月零五天的审理,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开庭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另外6名主犯的审判结果为:判处黄永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陈伯达、江腾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画龙点睛
审判表达人民的意志
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这是九亿人民的审判,是历史的审判。
审判起诉书控诉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十年来的主要罪行,也是对十年灾患的全面回顾和总结。这份起诉书向世人宣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次重大反革命案件,十主犯级别之高、地位之重也前所未有。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清算其反革命罪行,给这伙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以应得的法律惩处。这次审判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是中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道路上的重要步骤和前进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