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的管理是跨部门的,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文物局、文化部,都有关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来说,是国家文物局管;申报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是国家文物局管。但是申报过程中它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许许多多的部门,包括有许许多多的利益问题。如果不很好地协调,光靠文物局来做,恐怕很难。所以一定要建立协调机制,同时应该立法。
长城已经立法了,我建议,也搞一个大运河的保护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来公布。因为这么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部门的交叉、地区的交叉。地区的交叉有省与省之间的交叉,县与县之间的交叉,非常复杂,不统一搞,是不可能的,否则这工作也没法做。在立法的基础上搞好规划,在全面规划的框架里面分段实施、分段做详规划。有了法律做支撑,保护才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