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17日电 (记者文松辉)针对词曲作者、著名歌手汪峰要求“旭日阳刚”组合停止未经授权在商业演出等活动中翻唱《春天里》歌曲的“禁唱”事件,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王自强司长2月17日下午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汪峰就‘旭日阳刚’组合在商演活动中演唱其作品,开展维权活动,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具有操作性。”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王自强司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了三点看法。
王自强司长说,首先,我们注意到,汪峰的维权声明有情有理,“旭日阳刚”道歉回应,反映出两位农民工歌手既具有朴素的感恩之情,又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双方都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媒体和公众对事件有不同的声音,也是正常的。从网民围绕这一事件讨论中反映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20年以来,广大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加强,这是值得庆幸的事情。
其次,《春天里》“禁唱”事件其实是一起典型的版权纠纷,事件背后存在的版权相关法律问题是清晰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春天里》词曲作者的汪峰,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以商业目的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现在有些歌星每场演出拿几万、几十万的出场费,而词曲作者只有几百元甚至没有报酬,这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草根歌手还是明星歌手经营性演出,都应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尊重别人的智力成果,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另外,汪峰就“旭日阳刚”组合在商演活动中演唱其作品,开展维权活动,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具有操作性。但是,王自强司长认为,面对不同地域且数量众多的商业性大型音乐会或晚会,仅靠汪峰的一己之力,无论如何是做不到的。
因此,王自强司长提出建议,面对众多的音乐家的作品被不同地域数量众多的商演活动使用,不能单靠一个个作者去孤军维权,必须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维权机制。
为解决音乐版权纠纷这一难题,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权利人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与演出组织者或演出场所进行协商,授权演出组织者或演出场所使用作品,收取使用费,并按照演唱会使用的具体曲目,向词曲作者支付使用费。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还很薄弱,各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健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社会认可度不高,自身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王自强司长最后说,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今后要加大服务意识,在为会员积极维权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并处理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让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作用和运作模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国家版权局也会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