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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新解”作者:只是一场教材改革

2013年09月06日 09:20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王根权

8月1日,《三秦都市报》刊发了一则310余字的简讯《王根权论文“焚书坑儒考”获大奖》,概要报道了本人《“焚书坑儒”:一场旷日持久的弥天大谎》的论文观点,不承想引发全国上百家报纸、网站、电视台报道,并引发网上激烈争鸣。8月2日,《京华时报》报道《王立群不认同“焚书坑儒”新解》的消息后,再次掀起网上热议。8月14日,王子今引经据典在《光明日报》刊发洋洋洒洒5000余字的《“焚书坑儒”再议》专稿,意思也是“不认同”。王立群、王子今两人还异口同声表达出另外一层意思:研究历史要严谨,不要卖弄,不是一味的标新立异。对此我很认同,这是每一位学者都应该持有的科学态度。基于研究历史要严谨的科学态度,本人对“焚书坑儒”新解再做解读。说句多余的话,《“焚书坑儒”:一场旷日持久的弥天大谎》一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10月出版的本人《大秦帝国文明探秘》一书,该文被2013年5月25日出版的国家统计源核心期刊《中国教育科学探究》“相中”,并被中国教育科学探究杂志社、全国教师优秀论文编辑部评为论文一等奖。拙文的全文有些人读到了,有些人没有读到。有些人没有读到,就“急火火”表态反对,似乎有失严谨。

所谓“焚书”:不得不说的一场教材改革

秦始皇三十四年所“焚”者何书?《史记》明载:“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本人考证认为,秦始皇所焚的是“过时的、不适用的私学课本,并且是相当于今天的语、政、史之类的教材。”

第一,秦时书的概念与现在书的概念不同。《诗》、《书》、百家语,属于内容同类,传抄者各不相同,传抄的内容及其注解也各不相同的同名书籍。

第二,根据语境判断,所“焚”的乃课本也。“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的上文曰:“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这一语境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多处出现了“学习”、“私学”、“学”、“教”等词语,说明所焚之书与“学习”、“私学”、“学”、“教”的关系密切,正是当时的教学课本。为何要用“藏”字呢?本人理解应该是在此次焚书之前秦政权已经发出过禁止使用过时课本的通告。

第三,“非博士官所职”一语最能说明当时所收焚的就是教学课本,且属私学中的教学课本。秦始皇时设立主管“六艺、诸子、诗赋、术数、方伎、占梦”的博士七十人,从中可以看出博士官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国家科技文卫宗教事务。“博士官所职”即博士官所“掌握”的、持有的。《焚书令》明确规定,博士官所职之《诗》、《书》、百家语不焚。本人认为不焚的这部分《诗》、《书》、百家语,一是用于国家图书收藏研究的资料,二是通过博士“审定”过的官学教学课本。收焚的乃是未经“审定”的私学教学课本。第四,从孔子编定“六书”看,《诗》、《书》、百家语就是私学课本,而且只是私学中的部分课本。

有资料显示,孔子及诸子百家私学用的主要课本《诗》、《书》、《礼》、《乐》、《易》、《春秋》。另外,诸子百家办学,为的是宣传各自的学说,“百家语”即为诸子百家的个人著作,自然成为宣传他们各自政见的“课本”。大秦帝国建立后,信奉法家学说,在教育方略上,明令“以吏为师,以法为学”,倡导官学。不再允许“私学”中继续使用那些没有重新编写的过时旧教学课本。《焚书令》明确规定,博士官所职之《诗》、《书》、百家语不焚,说明这部分课本已通过官方“编审认可”。由此可见,秦始皇所焚之书乃是私学中过时的不适用的“文综”课本。第五,从人们的日常用语中可以见得。人们谈论文化人时,每每说他们饱读诗书,学高八斗。论及没文化人时,则说他们不读诗书,不懂文墨。由此也可见得,《诗》、《书》属古代课本无疑。

综上,对秦始皇三十四年所“焚”之事,只能解读为:秦始皇三十四年,国家进行了一场教材改革,收焚了“天下”所藏之“《诗》、《书》、百家语那些过时的不适用的私学中的‘文综’课本。而不能解读为‘焚书’或‘焚诗书’,解读为‘焚书’或‘焚诗书’属文化造假。”

所谓“坑儒”:不得不说的一场专项打击犯罪行动

秦始皇三十五年所“坑”者何人?《史记》记载,方士侯生、卢生等人答应为秦始皇找到长生不老药。按照秦律谎言不能兑现,或者所献之药无效验者,要处以死刑。侯生、卢生自知弄不到长生不死药,拿了秦始皇的钱,不但逃之夭夭,而且诽谤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专任狱吏、以刑杀为威、贪于权势等等,由此引发秦始皇开展了这次专项打击诈骗、造谣诽谤的惩治行动。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说得很明白,被坑之人乃“犯禁者”。“犯禁者”即犯罪分子。故此,对秦始皇三十五年所“坑”之事,只能解读为:秦始皇三十五年,国家坑杀了四百六十余名犯罪分子。因为罪犯、儒生、术士是不同的概念,解读为“坑儒”或“坑术”、“坑术士”属文化造假。

所谓“焚书坑儒”:不得不说的一场文化造假

本人考证认为,“焚书坑儒”的原本真相是:“焚”、“坑”两件事属历史真实,但将不合时宜的教学课本“《诗》、《书》、百家语”扩大为“书”,将犯罪的“术士”扩大为“儒”,并将这两个“变造”后的事物混为“焚书坑儒”这一专用词。“焚书坑儒”是混淆事实、偷换概念、真假相参,典型的“邪说辟言”,明显系篡改历史、篡改事实的文化、政治造假。我国形式逻辑的鼻祖公孙龙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发表了著名的“白马非马”论。根据“白马非马”这一逻辑关系可知,“天下所藏之《诗》、《书》、百家语”不等于“诗书”不等于“书”。“犯禁者”不等于“术士”,也不等于“儒生”。

史料还显示“焚书坑儒”一词最早见于《汉书·地理志下》,该书中还不叫“焚书坑儒”,而叫“燔书坑儒”。《后汉书·陈蕃传》中称“焚书坑儒”。《汉书·地理志下》的作者班固,东汉人,距大秦帝国三百年。《后汉书·陈蕃传》的作者范晔,南朝宋人,距大秦帝国六百余年。2008年清华大学对“清华简”历史文物研究成果表明,目前我们读到的汉代以后流传至今《尚书》部分文章是系篡改、伪造的文本。“焚书坑儒”这一词语的出现,带有贬低秦始皇及秦政权的强烈色彩,属于一起典型的篡改历史事实的文化造假。8月2日《京华时报》报道王立群时说:“王立群建议课本中应改成‘焚诗书坑术士’,因为据《史记》记载秦始皇活埋的是术士而非儒生。”王立群这一建议,也非新的观点,《史记·卷121·儒林列传》:“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这个观点显然不严谨,偷换了概念。

关于“焚书坑儒”,毛泽东也有自己的学术观点:“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责任编辑:吕美静] 标签:焚书坑儒 课本 统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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