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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人权热议:台拟首许死刑犯妻子“入监取精”

2011年04月25日 08: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田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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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杨姓妇人身为长媳,因丈夫3兄弟都被判重刑入狱,她争取入监取精为夫家留后。台当局“法务部”邀相关学者讨论后,支持她的请求。“法务部”将订定入监取精办法,杨妇可望成为台湾第一个透过入监取精为丈夫生育的例子。

依台湾地区现行法规,原本只有死刑犯可取精留后,但规定很严,死刑犯必须是家中独子又无子嗣。如今,台当局“法务部”将进一步开放非死刑犯也可享有取精留后的权利,对一般受刑人及眷属影响甚大。

杨姓妇人已经30多岁,丈夫被控非法持有枪炮、杀人未遂等重罪,判处15年以上重刑。杨妇担心丈夫出狱后,她已无生育能力,加上丈夫的兄弟也都因案入监服刑,身为长媳,肩负传宗接代的压力,因此向台当局“法务部”要求入监取精。

台当局“法务部”原本认为,依现行监狱相关规定,受刑人如果表现良好或累进处遇进入二级,可申请至外役监服刑,享有返家探视或与眷同宿的机会。本来就有机制,可以让杨姓妇人怀有丈夫的孩子,没有入监取精的必要。但杨妇仍不放弃,写信到台当局“行政院”有关部门,引起关注,学者态度也多倾向支持杨妇的要求。

台当局“法务部”决定采纳,目前修订办法的方向是刑期较长的重刑犯,且有特殊延续香火需要者,并限制取精对象必须是配偶。最近已函询台“卫生署”,有关“人工生殖法”等卫生法规及意见。

据报道,台当局“法务部”同时要求下属机关研拟配套措施,包括入监取精标准、方式等。一旦完成,杨姓妇人将成为台湾首个为夫家传宗接代而入监取精者。(田云鹏)

新闻链接

河南省法院副院长田立文谈死刑犯的人权

临刑会见出台

田立文介绍说,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一些法院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死刑犯人临刑会见亲人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使部分死刑犯人在临刑前得以与亲人会见。但这项工作由于法律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一些法院对临刑会见的安全问题存在顾虑等原因,而并没有在全省法院得到普遍推行。去年3月11日,“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四个“应当”的强制性规定出台,首次明确死刑犯临刑会见权是死刑犯及其近亲属不容置疑的权利,最终让死刑犯人与亲人的会见成为可能。鉴于此,省法院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并多方征询意见,研究制定了《关于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近亲属的意见(试行)》。

善待死囚最后的人权

田立文指出,允许死刑犯人临刑前会见亲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从法理上说,刑法可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直至生命权,但罪犯的人格权却是无法剥夺的,死刑犯应该有尊严地死去。这种尊严应该包括刑前遗嘱的交代以及和家人相见最后一面的权利。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向来就有尊重死刑犯临终权利的司法传统;从司法实践来看,安排死刑犯会见家属,既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同时也能让死刑犯的家属对罪犯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律的严肃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田立文指出,切实保障死刑犯人临刑会见亲人权利的落实,对于人民法院乃至整个政法机关来说还具有重要的实体价值,是发现冤假错案、防止错杀的最后一个可能途径。一个错误的判决在经过一审、二审、复核审等诸多环节之后,仍然可能不被发现。在这方面,司法机关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允许死刑犯人临刑会见亲人,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

田立文强调,准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亲属不仅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是善待死囚最后的人权,更是国家和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死刑犯会见亲属”作出规定,就显得不够。因此,他建议将死刑犯临刑会见亲属权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中,使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得到体现,让更多的死刑犯人临刑前能够沐浴亲情的春晖,安静地上路!

[责任编辑:陈书娣] 标签:入监取精 重刑 法务部 联合报 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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