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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小伙告《非诚勿扰》商标侵权 庭审无结论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所长汪旭东。

汪律师认为,首先,周小伟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商标,是2009年2月16日,但他是在2010年9月7日取得该商标注册证,而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是在2010年1月15日开播。就商标侵权而言,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是在取得商标证这一天开始的。

其次,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认为周小伟所注册的“非誠勿擾”商标的服务类别编号为4505与《非诚勿扰》节目不同,两者不存在类似服务的情形。这一点,没有意义。区分是否相同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完全以商标分类为依据,只是审查的参考依据。

最后,还得看周小伟在注册了这个商标后有没有实际使用。如果周小伟没有实际使用,那《非诚勿扰》节目就不会影响其商标。

汪律师认为,《非诚勿扰》应该是这个栏目的名称,并非作为商标在使用,是作为商品名称在使用。因此,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就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和误导。就本案而言,由于《非诚勿扰》这档节目在周小伟获得注册前就已经推出,而迅速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是否存在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与其混淆,并误导了相关公众,应该是重点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此外,电影非诚勿扰构成一个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如果事实成立,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江苏卫视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商标。

律师分析

日前,一名温州小伙将江苏卫视节目《非诚勿扰》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使用。因为早在2009年2月,周小伟便注册了“非誠勿擾”商标,注册的类别包括交友服务等。谁也没有想到,2010年1月,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非诚勿扰》开播,一直火到了今天。看着《非诚勿扰》越来越火,周小伟坐不住了,于是,有了这场商标侵权官司。

昨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观点碰撞

【碰撞一】被告:《非诚勿扰》节目的著作权利应属于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对外宣传(节目)的是江苏电视台,内部的结构对公众来说并不知道,因此适格的主体还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碰撞二】原告:商标的使用包括任何将该商标与该商品出处相联系的行为。因此,被告在媒介上与其他形式的宣传都构成侵权。被告借助于“非诚勿扰”栏目,已经为其获取了特别巨大的广告收益。

被告:被告的图案和原先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差别,服务也有明显的区别。《非诚勿扰》就是一档节目,节目做完了就和《非诚勿扰》没有关系,因此并不是提供了交友、聚会的服务。

记者陈菲

新闻背景

温州小伙注册“非誠勿擾”

周小伟今年30岁,来自永嘉,从事电子商务。他出示的国家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显示为“非誠勿擾”字样,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开保险锁、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十项内容。

2009年2月16日,周小伟参照电影《非诚勿扰》海报字样,采用了繁体写法,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商标,2010年9月7日,他顺利取得了该商标注册证。

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周小伟的代理律师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奎称其很大胆。“周小伟的想法确实大胆,也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法允许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logo设计,换言之,一个商标可以注册许多类别。周小伟当时注册的类别交友服务等正好是个空白,所以得以顺利注册。

据周小伟说,取得商标后,他跟他的团队就开始做婚恋市场的调查,并逐步开始运作“非诚勿扰品牌连锁”项目。他们已经完成非诚勿扰品牌连锁官方网站制作,在百度输入非诚勿扰婚恋、非诚勿扰加盟、婚恋加盟等关键字就能看到公司网站,也有很多加盟代理商咨询加盟事宜。

可是,随着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非诚勿扰》正式开播并越来越火,2011年底,周小伟坐不住了。“最近,我正打算和朋友投资一个交友俱乐部,开始使用自己的商标,可《非诚勿扰》也主打交友相亲服务,这不是相冲突吗?”周小伟说,这对他的“非誠勿擾”品牌运作、招商加盟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知道真实情况的人还以为他们公司在利用“非诚勿扰”的名气进行商业活动。2011年10月31日,周小伟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将栏目所属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庭审直击

原告:为什么要告?

周小伟认为,从文字构成“非诚勿扰”这四个字,不管是简体还是繁体都是一个类型。尽管被告的影响力对“非诚勿扰”的商标有一定的宣传作用,但同时也是侵权的行为,因为商标保护注重的是专有使用的权利。尽管被告将其栏目定性为生活服务类,但谁都知道,《非诚勿扰》所谓的生活服务就是提供婚姻交友服务,并未改变其根本性质。

据了解,目前也取得了“非诚勿扰”文字的商标专用权的,只有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是电视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电影放映等,它不属于交友服务类,而他的商标核实的范围明确是交友服务。因此,就算是被告取得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周小伟认为,这仍然是构成侵权的。

《非诚勿扰》的还击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首先强调,其主体不适格。《非诚勿扰》是一档在江苏卫视播出的知名婚恋交友节目,但其著作权人并非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非诚勿扰》节目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制作并出品,只是在江苏卫视频道上播出了这一节目。故《非诚勿扰》节目的著作权利应属于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因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简单点说,就是周小伟告错了人。

其次,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认为,《非诚勿扰》节目与周小伟所注册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别。周小伟所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是由“非”“诚”“勿”“扰”中文繁体字组成,分为两行,成1、3排列,颜色为青灰色。而在江苏卫视上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的logo则是由“非”“诚”“勿”“扰”四个中文简体字及右侧一枚女性剪影组成,分为左右两部分,颜色由红蓝黑组成。据此,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并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周小伟所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的服务项目为开锁保险、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消防、领养代理、失物招领服务这几类,服务类别编号为4505。而《非诚勿扰》节目依照其节目性质应属于4105类——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故两者在服务类别上存在明显区别且并未交集,也不存在类似服务的情形。

综上,周小伟注册的“非誠勿擾”商标与江苏卫视频道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之间,无论是商标图案本身还是商标服务类别,均存在明显差异,故《非诚勿扰》节目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非诚勿扰》侵权与否?昨日的庭审并没有给出一个结论。在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自己的辩论观点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何宇达] 标签:非诚勿扰 商标注册证 商标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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