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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小伙告《非诚勿扰》商标侵权 称09年已注册商标

2012年05月24日 16:36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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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所长汪旭东。

汪律师认为,首先,周小伟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商标,是2009年2月16日,但他是在2010年9月7日取得该商标注册证,而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是在2010年1月15日开播。就商标侵权而言,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是在取得商标证这一天开始的。

其次,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认为周小伟所注册的“非誠勿擾”商标的服务类别编号为4505与《非诚勿扰》节目不同,两者不存在类似服务的情形。这一点,没有意义。区分是否相同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完全以商标分类为依据,只是审查的参考依据。

最后,还得看周小伟在注册了这个商标后有没有实际使用。如果周小伟没有实际使用,那《非诚勿扰》节目就不会影响其商标。

汪律师认为,《非诚勿扰》应该是这个栏目的名称,并非作为商标在使用,是作为商品名称在使用。因此,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就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和误导。就本案而言,由于《非诚勿扰》这档节目在周小伟获得注册前就已经推出,而迅速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是否存在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与其混淆,并误导了相关公众,应该是重点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此外,电影非诚勿扰构成一个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如果事实成立,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江苏卫视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商标。

律师分析

日前,一名温州小伙将江苏卫视节目《非诚勿扰》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使用。因为早在2009年2月,周小伟便注册了“非誠勿擾”商标,注册的类别包括交友服务等。谁也没有想到,2010年1月,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非诚勿扰》开播,一直火到了今天。看着《非诚勿扰》越来越火,周小伟坐不住了,于是,有了这场商标侵权官司。

昨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观点碰撞

【碰撞一】被告:《非诚勿扰》节目的著作权利应属于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对外宣传(节目)的是江苏电视台,内部的结构对公众来说并不知道,因此适格的主体还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碰撞二】原告:商标的使用包括任何将该商标与该商品出处相联系的行为。因此,被告在媒介上与其他形式的宣传都构成侵权。被告借助于“非诚勿扰”栏目,已经为其获取了特别巨大的广告收益。

被告:被告的图案和原先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差别,服务也有明显的区别。《非诚勿扰》就是一档节目,节目做完了就和《非诚勿扰》没有关系,因此并不是提供了交友、聚会的服务。

记者陈菲

新闻背景

温州小伙注册“非誠勿擾”

周小伟今年30岁,来自永嘉,从事电子商务。他出示的国家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显示为“非誠勿擾”字样,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开保险锁、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十项内容。

2009年2月16日,周小伟参照电影《非诚勿扰》海报字样,采用了繁体写法,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商标,2010年9月7日,他顺利取得了该商标注册证。

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周小伟的代理律师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奎称其很大胆。“周小伟的想法确实大胆,也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法允许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logo设计,换言之,一个商标可以注册许多类别。周小伟当时注册的类别交友服务等正好是个空白,所以得以顺利注册。

据周小伟说,取得商标后,他跟他的团队就开始做婚恋市场的调查,并逐步开始运作“非诚勿扰品牌连锁”项目。他们已经完成非诚勿扰品牌连锁官方网站制作,在百度输入非诚勿扰婚恋、非诚勿扰加盟、婚恋加盟等关键字就能看到公司网站,也有很多加盟代理商咨询加盟事宜。

可是,随着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非诚勿扰》正式开播并越来越火,2011年底,周小伟坐不住了。“最近,我正打算和朋友投资一个交友俱乐部,开始使用自己的商标,可《非诚勿扰》也主打交友相亲服务,这不是相冲突吗?”周小伟说,这对他的“非誠勿擾”品牌运作、招商加盟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知道真实情况的人还以为他们公司在利用“非诚勿扰”的名气进行商业活动。2011年10月31日,周小伟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将栏目所属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责任编辑:何宇达] 标签:非诚勿扰 商标注册证 商标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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