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鉴定简单粗放太草率
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他们上诉的理由有这样几项:从一审开庭和判决结果看,宣武公安分局的抗辩理由和法院的判决依据,都是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他们对北京市公安局是否有资格进行文物方面的鉴定表示质疑。该律师提出,北京市公安局依据什么对春宫铜镜进行的鉴定?此外,进行鉴定的人员是否具有文物鉴定资质?
该律师表示,北京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只有一句话:“有关铜镜为淫秽物品”,这样简单粗放的结论是否太草率。
对于涉案“春宫镜”究竟是古代艺术品还是淫秽物品?杨女士的律师称,涉案的铜镜图案就是几个写意的造型,是否这种写意式的造型就会引发现代人不道德的性冲动?如果不是,春宫铜镜就不应认定为淫秽物品。
争议焦点
是文物还是淫秽物品?
杨女士认为,“春宫图”是古时女子陪嫁时当作嫁妆压箱底之物,意在性启蒙、祈子和辟邪。涉案铜镜是明清时期的玩物,是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古玩艺术品,不是淫秽物品。
杨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相关法规所称淫秽物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而杨女士的铜镜仅是人形图案组成,没有文字具体描绘性行为。此外法规还指出,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杨女士的铜镜正是符合了这项规定。
该律师还提出,“认定淫秽物品之前,应该先做文物鉴定,排除文物后,才能认定是否属于淫秽。”
而宣武警方则称:他们在对杨女士处罚之前,曾依据《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请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了鉴定。鉴定书称,根据《刑法》第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女士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其中《刑法》第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宣武警方正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对杨女士进行了处罚。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并无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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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罡 编辑: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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