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大师旧居面临拆除 专家:随意拆除不符规定
2009年11月13日 07:43 中新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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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撤西河沿两院落拆迁许可

认为待拆四合院具文保价值,驳回宣武区住建委上诉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因居住的民国时期四合院被纳入拆迁范围,西河沿居民起诉宣武区住建委。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拆迁许可证》中关于四合院部分的内容。随后,宣武区住建委上诉。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宣武住建委上诉,维持原判。

居民

四合院属民国建筑不应拆

2006年3月,宣武区市政管委为“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向区建委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宣武区住建委同年5月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东至正乙祠西墙、西至南新华街、南至师大附中北墙外、北至西河沿街。

位于拆迁范围内的西河沿街222号院两户居民认为,他们所住院落属于民国建筑,有保护价值,不应拆除,故起诉。该案审理时,222号院居民提交了北京市文物局的文件,其中表示该院内存在文物建筑,不得拆除。

去年6月,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拆迁许可证涉及222号院的部分。

宣武住建委

文物局无权认定有价值建筑

该案宣判后,西河沿街224号院居民和244号院居民也以同样的理由,向宣武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法院调取了2006年4月市文物局给北京市市政管委的“意见函”,其中表示西河沿街除222号院外,还有224号院、226号院,244号院也是民国年间建筑,保护状况较好,建议作为有价值建筑予以保留。市文物局要求,有关单位在整治工程中对不可移动文物、挂牌四合院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不要拆毁。

宣武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撤销拆迁许可证中关于224号院和244号院的部分。

宣判后,宣武住建委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市文物局无权认定有价值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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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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