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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质疑常回家看看入法 称强执不可针对人身
2011年01月11日 20:28 法制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老人法”修订草案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引发网友热议

法官对此提建议精神赡养难执行不宜写入法律

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法官不能“押”着子女看望老人

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基本完成修订工作,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增加“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款是否合适,网友观点不一。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官。

常回家看看入法应谨慎

有多年赡养纠纷案审理经验的海淀法院民二庭侯镜法官对记者说,强调子女要经常与老人有联系,要从精神上关心老人,使老人没有“被忽视、被孤立”之感,是对的。但将“常回家看望老人”作为一个条款写进法律,还是要慎重考虑,因为这很难执行。

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案件一旦诉到法院,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只能对财产问题强制执行,而不能对于人身强制执行。所以,如果判决支持了老人,那么在子女仍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应如何强制执行呢?

侯镜法官称,在审判实践中,老年人要求子女进行探望的案件,通常是两种原因造成的。

一种是子女在客观上确实无法“经常性”探望,比如学业、工作的原因;另一种就是主观上的原因,如子女因与老人有矛盾而不去探望。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通过调解工作,还可以使双方达成谅解。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双方在情绪上是对立的,就算法院判决子女履行探望义务,也是“强扭的瓜不甜”。况且,在执行程序中法官也不能“押着”子女看望老人。

精神慰藉不应靠法条强制

侯镜法官表示,法律所要求的探望、问候的赡养方式如何能真正发挥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应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来解决,还需要社会各界联动机制的推进。

例如,加强对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教会老人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因为,拥有自己的财产是老人保障自己权利的重要前提。

此外,还要加强社区工作者的职能,由社区工作者对子女的探望行为进行监督、评测。日后,当子女要继承老人财产时,社区工作者的报告可作为其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的有利证据,法院可依据报告记载的情况做出判决。

法官提示

不能探望电话也能尽孝心

很多人把草案中规定的“子女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这一条解读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否则老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其实,条款中规定了两种赡养方式:看望与问候。除了探望,子女还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法问候老人,从而尽到赡养义务。

因为在很多客观情况下,子女是无法做到“经常性”的探望的,比如因学业、工作原因导致与老人各处异地,甚至不在同一国家,子女缺乏必要的金钱与时间,从而使探望可能成为一种力不能及的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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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书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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