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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倒退还是进步?
2011年01月11日 15:36 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国家民政部相关官员对外透露,此次的修订草案中特别强调“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尽管这一规定的初衷更多是出于人性化的关怀,但却引起了广泛争议。

把“常回家看看”这种很难量化和界定的行为入法,到底能有多少实际效力?用法律介入道德、伦理的范围去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还是倒退?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伦理的“分管范围”,应如何划定?就此,本报记者特约三位专家进行讨论。

讨论嘉宾

范伟达(中国社会学会方法研究会会长)

顾东辉(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

韩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律只应该设定道德底线

广州日报:把“常回家看看”这种很难量化和界定的行为入法,到底能有多少实际效力?

范伟达:针对类似的问题,现在形成一些软性的规定或许是可行的,比如说,用人单位可以为人们“常回家看看提供”一些方便。但就目前中国社会的发展程度而言,解决这类问题还不足以达到立法这个程度。

比如说,一些异地打工的农民工,他们长期要为生计奔忙,一年要“常回家看看”,恐怕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还有经济条件上的限制。这就是立法上面临的限制。

另外,涉及立法,必然要有明确的操作定义,什么才能叫做“常回家”?频率是多少?这就要有量的概念。另外,涉及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区域,城市或者农村,都要有所考量。

顾东辉:把家庭伦理方面的事情提到法律层面,我认为这不是很合适。现在我们只是强调这种“常回家看看”的行为这种“硬件”,而没有强调“软件”,忽略了精神层面的意义。

同时,我认为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社会舆论应该减少“功利导向”。现在我们衡量很多事物,往往只是从硬件指标考虑,比如说,一个学校好不好,要看它盖了多少楼,有多少实验室,但“软件”方面却被忽略了。

韩强:孝是一种基于传统生活方式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在中国古代,的确有将这种孝的价值观纳入法律的先例。现代法律中,也对最基本的孝有所规定,如规定子女不得虐待、遗弃父母,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一些赡养义务,在继承问题上也对孝的价值观有所表彰。

但这些规定,都是出于最基本的人伦常情和社会生活需要而作出的规定,即所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超出这个限度,就不再是法律负责的范围了。诸如社会老龄化加剧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唯有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加以解决,而绝不是通过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就能解决的。

更需要解决的是

为什么人们不肯“常回家”

广州日报:用法律介入道德、伦理的范围去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还是倒退?

范伟达:目前,我国还不具备用立法的形式来保障一些道德问题的现实条件,我们的社会还没发展到那个地步。譬如“常回家看看”,作为一种社会风气,需要我们在道德层面来教化,从舆论层面来宣传,甚至从一些规则的层面来倡导。但要到达立法的层面,我们国家目前还不具备成熟的社会条件。

顾东辉:不能只是说,用法律保障就是社会伦理倒退,而是现在整个社会的伦理都已经有倒退的迹象。比如此前的“彭宇案”,法律的判决不符合社会常规。这就说明法律的介入,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而我们更需要考虑的是,事件本身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比如,要倡导“常回家看看”,就要问:为什么人们不肯“常回家看看”?光治疗后果,不考虑原因,这是不行的。有些原因不是我们个人可以改变的,很多时候是社会政策、体制上的不合理造成的,这也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韩强:能否“常回家看看”这类问题,其实是自我生活方式的选择问题,这样的问题已经与道德和伦理有一定的距离了。如果强行用法律来维系,则是根本上限制人们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的可能性,是违反人文主义精神的。

在西方国家,子女成年之后即独立生活,没有必须常回家看看的义务。即使在我们这样有着固有传统的东方国家,城市和乡村、南方和北方的风俗习惯,以及发展水平、社会变迁程度也都有很大的不同。一定通过立法来约束这类问题,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对社会变革的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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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媛 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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