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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保单位两难困境:保护与经营边界如何认定

2011年09月13日 08: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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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能不能搞经营?又该如何监管

文保单位该不该搞经营活动?这个问题表面看起来并不难回答。有媒体报道称,在法律上,并不难寻找对博物馆等公共设施进行商业运营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也明确,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另有报道指出,将一部分有居住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化运营,以弥补文物保护和开发方面补财政投入的不足,是国际惯例,但是各国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制定文物保护名录,签订开发契约等方式,商业化运营,市场化交易的文物范围做详细的界定,对具体的开发方式也有原则的限制,一般都不能改变建筑本身的用途。

事实上,在国家文物局最新的规定中,也没有表示要完全禁绝经营性活动,但强调必须是“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

那么,既然可以搞经营,又该如何监管?

甄妮曾在此前被叫停的建福宫项目中任职。她介绍说,根据国外的经验,文化遗产和古迹需要“做活”。

她介绍说,所谓“活化”,首先要“认识自己,认清自己”,必须本着在了解自己的基础上去进行管理和开发。首先要了解文物本身的渊源以及在传承文化中的作用,明白应该在哪方面发扬光大。

其次就是管理,要有一个好的秩序的管理。

“先不提挣钱,起码不赔钱,做到一个很平衡的状态,能管好,让大家放心。但就是这个,很多文保单位还都做不到,何谈去开发?”,她说。

甄妮表示,只有在合理管理的基础上,才能谈到去开发。“开发”最纯粹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让文化遗产的功能更好地传承下去,其次是让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甄妮认为,之所以现在开发得不好,是因为很多项目太急功近利,“单纯是为了挣钱”。

曾一智也表示,自己并不反对文保单位进行适当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国家养着文物太难了”,有些古建筑放着不使用也会坏。只要不要把文物做得面目全非,并且可以保证公众性。

但她同时表示,只是现在的文物使用单位很少完全尊重《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来使用。甚至有些单位,不经报批就动工修缮。文物部门发现后去查处,对方因为有“靠山”态度特别“牛”,文物部门最后只能铩羽而归。

在曾一智看来,“文物部门是真的弱势群体”。

她认为,关键是使用者如何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违法现象,如何来实施监管?如果文物部门的级别低于使用者,又该怎么执法?

常年奔走保护各地古建筑的曾一智认为,现在讲文物的商业用途,还都不是最突出的矛盾。最突出的就是“拆”——以修缮和迁建的名义拆没了,再盖一个假的,“告诉你那个就是它”。

文化遗产保护和经营的边界在哪里?专家:保证公共性

既然对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可以进行适度的运营,那么“适度”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在公共文化资产的保护和经营之间、公共性与商业化之间,究竟能否找到一条平衡之道?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幽泓指出,所有的经营活动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不能突破博物馆的公共性、非营利性等底线。

“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原则特别简单,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去实现特定的社会目的;不能成为私人专属;不能侵害公众的基本利益。所有的收益都要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管。”用陈幽泓的话说,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容忍。

江苏省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丁宏认为,“文博资源是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文化软实力的标志性资源,提高国民素质需要充分发挥这些宝贵资源的作用。过度经营,就是想方设法作为盈利的手段,并且只为少数人服务。”

文物专家谢辰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强调,不能用文物本身作为经营手段,否则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此次国家文物局出台的《规定》,对公共文化单位保护和经营的“边界”问题,进行了较之以前更加明确的界定。《规定》明确禁止以下经营活动:(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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