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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昌集团董事长万捷2013年全国政协会议提案摘要

2013年03月07日 17:20
来源:凤凰网文化

提案一:关于尽快实施重点污染源信息全面公开的提案

案由:在党的“十八大”将构建生态文明提升到全新的高度,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信息的全面公开,将有利促进对污染排放的社会监督,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

问题:

在公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推动下,2012年中国一批城市开始快速推进空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及时发布,截止2013年1月,已有80余个城市实施了PM2.5的监测和发布。这一信息的公开使公众更清晰的了解污染状况,但仅仅停留在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政府和公众都将长期陷入被动的应急;要掌握主动,必须从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扩展到对污染源排放数据和监管信息的全面公开,将排放至于社会监督之下,促进污染减排。

相对城市居民最易察觉的空气污染,困扰更广大地区的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更具隐蔽性的土壤、地下水和近海污染,则可能带来更加长期的损害。中国已经进入到了环境事件频发的时期,因此对排放这些主要污染物的污染源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势在必行。

分析:

工业企业的排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根据环保部发布的《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企业5159 家,废气企业3605 家,污水处理厂2883 家,重金属企业3732 家,排放了全国超过65%的废水和工业废气污染物。因此在推进污染源信息公开的过程中,率先公开这15000余家重点污染源的排放数据,对推动污染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作为第一步的抓手。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奠定了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基础;原国家环保总局随即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2013年发布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第十四条对污染源信息公开做了具体的规定,均为污染源排放信息公开的实施依据。

技术条件:近年来IT技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以在线地图、APP等用户易用的信息公开形式成为可能,这在目前各地PM2.5和空气污染指数的信息公开上已经有丰富的经验可循。

国际治理经验: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工业化国家已经建立污染物转移登记制度,其核心就是污染源排放信息的公开,这一制度均成为了各国有效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手段。

建议:

因此,在环境问题凸显、社会关注和期待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基于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机制,推进重点污染源排放数据的全面公开,具体包括:

建立系统、完整的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体系,包括监管信息和排放数据。监管信息公开包括违规超标记录的全部公开,应包括超标因子和倍数;排放数据公开应包括全部重点监控企业的各种适用的常规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也应包括各个重点监控企业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其在线监测数值的每小时发布;

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需建立用户友好的公开方式。将污染源标注到电子地图,实现结合地图的监管信息和排放数据披露;建议用颜色凸显超标违规情况,以利公众识别;应运用APP等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协助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对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体系进行运营和维护,在环保部门和企业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并将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全面情况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出台相应的奖惩措施;

环保部门应相应建立与公众和社会积极主动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及时确认和回复公众的信访举报,及时回应公众的其它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责任编辑:杨海亮] 标签:雅昌 万捷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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