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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2000万乌木被发现 文管部只奖励发现者7万

2012年08月06日 09:57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赵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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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他称,用益物权人是国家,所以乌木该归国家所有。

对此,柳经纬不认同:“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吴高亮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但是属于“列举情况之外的”,又是在他的承包地里发现的,理应属他所有。而通济镇则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为国家所有,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

双方的分歧之一是对于乌木的认定,究竟是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分歧之二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

■有法律专家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同时认为当地政府给的奖金过少;吴高亮认为,乌木的归属已非最重要,权利更重要,打这场官司是为了给类似案例提供一个范例

通过查询网上信息,记者发现很多法律人士都认为,乌木归国家所有的观点,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45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为国有。《民法通则》第79条虽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乌木显然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因为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镇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不少法律人士指出,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对于乌木这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归谁。该乌木发掘于村民承包地,其本身应为“土地出产物”,与“埋藏物”概念相距甚远。而吴高亮发现的乌木适用于《物权法》第116条确立了用益物权人优于所有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规则。

也正是基于此,吴高亮才决定要进行起诉,“我现在更主要的是要一个说法,就算最后要不回乌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也要把这件事说清楚,也算为中国法制建设做一点贡献吧!”

他认为,到目前这个状况,乌木的归属已不是最重要的,权利更重要,自己打这场官司是为了给以后的类似案例提供一个范例,通过这个事,可以弄清楚相关的法律问题。

记者就此又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亮律师,他也是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他说这个事件的首要问题是:乌木究竟算什么?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虽然也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但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矿产资源具备的特性和价值,比如工业用途,乌木并不具备,乌木一般用来加工为艺术品以供欣赏。它也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所以,保护乌木并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再说相关法律规定,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基本包含两种情况: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就是标准的无主物。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是我们国家的惯例。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埋藏物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有价值的、通过人工或自然变化(如地震、洪水、火山等地理变迁)的埋藏于地下的物质,而不能仅仅界定为人为埋藏的。《物权法》相比《民法通则》,关于埋藏物的规定更加细化。一般参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来处理埋藏物。《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玉亮律师说,综上所述,乌木应属国家所有,但是应对吴高亮进行奖励,并由政府返还其前期支出的挖掘、鉴定、勘探等费用。

■目前诉讼已进入立案前调解阶段,如双方达成一致,将避免对簿公堂;吴高亮表示,如果能打赢这场官司,可以填补一些国家法律上的空白

吴高亮承认,自打他开始研究有关法律时起,就一直有人在给他进行参谋、指点,也正是有了这些参谋、指点,才促使他下定决心打这场官司。

而且,吴高亮也很明白,媒体目前对这件事很关注,如果这件事的热度降下来,那他的诉求就更能达到了。还有就是目前乌木的价格原因,据说那位曾经出价1200万元的收购者,对这件事的进展也很关心。但收购者透露,如果现在出价,他顶多出700万元。不知是否受到了吴高亮事件的影响,收购者10多天前从都江堰一位农民手里收购了一块乌木,长度为10多米,直径比吴高亮发现的最大的那块还要长20厘米左右,但他只出了300万元。这些都促使吴高亮下定决心尽快起诉。

“其实,我的家人都不同意我打官司。因为家还在彭州市通济镇,真要打起官司,撕破脸皮,对整个家庭一定有很大的影响。但我经过反复思考,还是决定打这场官司,我一定要个说法。”吴高亮对记者表示,他打官司的目的有三条:第一是确定镇政府行政违法,再就是确定乌木的归属,第三如果乌木判归国家所有,那就根据有关评估机构和交易市场的行情进行价格确定,再由政府奖励乌木价格的20%。

[责任编辑:吕美静] 标签:乌木 吴高亮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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