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2000万乌木被发现 文管部只奖励发现者7万
有必要回顾一下吴高亮天价乌木事件的经过:
今年春节,吴高亮和朋友在家门口的河边溜达,无意中发现一截冒出来的木头,朋友称,这可能是值钱的乌木。吴高亮于是请一位民间收藏家鉴定确认:这是一块乌木。接着,吴高亮又找来北京一家“勘探”公司,证实地下还有巨大的乌木。
2月9日,吴高亮雇了一辆挖掘机开挖,5小时后,乌木的三分之一显现出来。随后,两名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要求其停止挖掘。
2月10日,通济镇将此情况上报彭州市国土、水利、林业、文物管理等部门。2月12日至23日,在成都市考古队专家的指导下,通济镇政府在河道内挖掘出7根乌木,其中最大的一根长34米,直径1.5米,重量约60吨。为保持乌木完整,通济镇政府雇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车,直接将乌木运到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站存放了起来。
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乌木归国家所有,奖励发现者7万元。
据了解,当地人经常会挖到乌木,都是私下出售,并没有被政府强行收归国有的先例。吴高亮说,他们村和镇上人挖乌木,历来都是谁挖的就是谁的,所以村民和镇上很多人都觉得是他的。
为什么吴高亮这次挖出的乌木就被定为归国家所有呢?吴高亮说,就是因为这些乌木太大了,价值太高了,才引起了政府的注意。7块乌木中有6块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确认为“金丝楠木”。而树种为金丝楠木的乌木是价值最高的,自然也是市场上价格最贵的,可达每立方10万元。
“当初挖出来时,就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后来有人说,这些乌木如果运到上海会更贵。如果制成艺术品,价值至少在2000万元左右。”
■吴高亮为要回乌木,专门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查阅并研究相关法律,初二未毕业的他,几个月过去,俨然成了半个“法律专家”
价值这么高的乌木,吴高亮自然不会轻易放弃。他认为,乌木应属自己和姐姐吴高惠所有。乌木虽在河道里被发现,但其中最大的乌木长达34米,其中只有4至5米在河道里,剩下的约30米都是隐埋在他和姐姐承包的两块田地里。
吴高亮说,他和吴高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得很清楚,挖出乌木的地块,吴高亮占9.68亩,吴高惠占4.87亩。姐弟二人均在2010年5月21日与麻柳村17组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依据规定,此地虽属村集体所有,但吴高亮和吴高惠是承包人,属用益物权人,而且乌木也是他发现并首先发掘的,这些乌木自然应归其和姐姐所有。
为了弄清自己是否享有乌木的所有权,吴高亮专门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查阅并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尤其是《物权法》。吴高亮的学历是初二未毕业,但几个月过去了,他俨然成了半个“法律专家”。而他的对手——— 通济镇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吴高亮告诉记者,他先咨询了文物部门,但有关专家称乌木不属于文物,自然也就不属于有关法律界定的地下文物范畴。一开始他想依据《物权法》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来进行起诉,因为既然金丝楠木至今未被列入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他发现的乌木不应属国家所有。但后来,他开始以《物权法》第114条为主要依据,这条中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所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埋藏物。就是说,这些乌木应该不属于国有,应属于发现者。
“退一步说,乌木属于国家,但现在镇政府答应给的补偿也太少了。政府至少也应奖励我400万元,因为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的酬金。”
■法律专家各有说法,分歧之一是乌木究竟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主要分歧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
之所以认为政府至少应奖励自己400万元,是因为吴高亮注意到,近来网上关于这件事的报道非常多,也引起了不少法律专家的注意,20%这个数字就是一些法律专家引用过的。对于乌木的归属,法律专家也是各有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当地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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