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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拍卖钱钟书书信”: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权

2013年05月29日 08:36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允许

核心提示

“钱锺书杨绛书信及手稿将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在京拍卖”,近日,一条拍卖公告引发轩然大波。日前,杨绛发表声明,明确表态“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就在杨绛发表声明的当天,来自清华、人大等高校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法/律/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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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书信上

承载着哪些“权”?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讨会与会者之一):一封信件,涉及到多种权利。信件的纸张归收件人所有,但信件本身也是作品,上面承载着的著作权、隐私权,是归作者所有的。作者去世后,相应权利便自动归作者的继承人所有,进行继承与保护。

张思星(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拍卖师):与书画、文物不同,信件不属于公开艺术品的范畴。受赠人虽拥有信函的所有权,但不意味着其拥有信函的完全处置权。这还要看信函主要内容是什么,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从常理而言,两人之间的信函,将不可避免地涉及书信往来双方的隐私。因此杨绛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终止这场拍卖。当然,若相关权利人双方均对拍卖没有异议,拍卖也是可以继续的。

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的,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拥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权,作者则依法保留了著作权。

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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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书信没有作者允许

是否可以拍卖?

程啸:即便参加拍卖的人声称“我只想拍得信件收藏,不会公开内容”,也是侵权。就像我写给你的信被第三人看到、获取,即便第三人并没有将它公之于众,也只是没有侵犯发表权,但还是侵犯了隐私权。此外,依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权。

张思星:作为知名学者和作家,钱锺书、杨绛所作书信,未来是否能够拍卖,还将存在新的争议。例如目前拍卖市场上也有一些名人的书信,这已经从一个普通收藏品的层面,上升到文物层次。尤其是书信中涉及的人已经去世后,其隐私是否还应该继续受到保护?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相关书信是否有一个“解禁”期限?目前也没有明确说法。

王凤海:委托人作为原件所有人,应对拍卖标的享有物权和展览权。拍卖人接受委托,对信件进行拍卖是符合《物权法》《拍卖法》和《著作权法》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精神,动产的占有人即所有人(除非有证据显示为非法占有)、物品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自己的物品。非法律禁止流动物品的所有权(处分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物品。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按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而标的展示是法定程序之一,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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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是否

应承担审核职责?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我注意到媒体报道中,拍卖公司承认书信及手稿“均未曾公开过”。因此我认为,第一,拍品是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不应是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第二,拍卖公司此前付出工作的艰辛程度和成本高低也不应成为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拍卖能否继续进行应取决于一点,即委托人是否对拍品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拍卖公司对标的负有审核义务。像尚未公开发表的私人信函这样的标的,如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拍卖行应让委托人提供其享有处分权(含发表权)的证明。

委托人拍卖其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凤海:按照相关规定,拍卖公司要查验委托人的资质,但仅是查验,并非核实。也就是说,我要看你拍卖合法的证明,但我没有义务去检查你这个证明的真伪。无论最后委托人是否有权利拍卖这批信件,拍卖公司本身的作为并没有过错。

[责任编辑:吕美静] 标签:拍卖公司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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