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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引进剧不得超过50集 不得在黄金段播放

早报讯国家广电总局13日通报,该局9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

不得引进暴力低俗境外剧

昨天,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2月9日,该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通知中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引进剧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广电总局报审;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需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引进剧不得在黄金时段播

在播出管理方面,此次通知要求,各级播出机构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此次通知还要求,各播出机构要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发现违规将限期整改

在监管和处罚方面,此次通知要求,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家广电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国家广电总局称,此次通知自下发之日(2月9日)起执行。

此前曾有相关规定

此前,国家广电总局曾发布的涉及引进剧方面规定的法规通知主要包括《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

上述三个规定,在播出总量和播出时间上,对此次通知的规定内容均有涉及。

比如,《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42号令)规定,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不能够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则规定,引进剧在总量、产地、题材和资质等方面要加强宏观调控。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中要求,引进的境外影视剧、栏目不得安排在19∶00-22∶00的黄金时段播出,不得在17:00-21:00播出境外动画片和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及栏目。

两条相关规定昨被废止

昨天,同时被废止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前者对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比例设定15%上限,而引进境外剧的长度须控制在30集以内。后者则规定,各地应坚持重播引进剧重审制度,除经典名著外,所有重播的境外电视剧不得安排在各地方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中播出,也不得在其他节目频道黄金时间内播放。

[责任编辑:陈书娣] 标签:影视剧 国家广电总局 播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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