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国家队”源于产业需求
记者:在同步推进四家直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过程中,如何把握三家集团有限公司的共性和个性?
文化部负责人:共性方面,三家公司都属文化企业,在经营宗旨上,都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三家公司都姓“企”,都是由过去的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因此都要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三家公司的转企改制在同行业中都具有开创意义和引领作用,都肩负着打造文化产业“国家队”的重任。
说到个性,三家集团公司的发展基础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需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设计不同的发展目标。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要在现有基础上,做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从《中国文化报》转制而来,应该利用转制契机,做强主业,稳步发展。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从无到有,要抓住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
记者:您多次提到要打造文化产业“国家队”,该如何定义“国家队”这一概念?组建文化领域“国家队”有什么样的意义?
文化部负责人:作为文化产业“国家队”,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资本结构上,由国家出资或者国有资本占主导;规模和实力上,能够代表行业高水准;业内地位上,能够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队”不享有市场特权,不是“御林军”。与地方的或民营的文化企业一样,它们也是市场主体,也要在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地去竞争。而且,今天是“国家队”,不等于永远是“国家队”。文化产业是一个高成长性的领域,任何企业不思进取都有可能被超越。
打造文化领域的“国家队”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这些企业对内引领着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对其他企业具有示范作用,对外则代表着中国形象、中国实力、中国气派。其次,文化产品不仅有商品属性,还有意识形态属性。要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主流的、骨干的、关键的文化企业就必须掌握在国家手里。第三,组建“国家队”也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中华文化要“走出去”,少不了国际间的商业谈判。这种谈判不能由政府去谈,应当由有实力的、高水准的企业去谈。
记者:文化产业“国家队”的组建,会不会对地方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造成挤压?
文化部负责人:文化产业跟那些产能过剩、市场饱和的产业不一样,它的空间很大、领域很宽,不是“有你就没我,有我就没你”,大家可以在不同的层面求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队”不会威胁、排斥地方的、民营的文化企业。国有企业要发展,民营企业也要发展。它们之间不会发生抵触和矛盾冲突,而会形成一种互补共赢的良好产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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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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