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故居被判需拆迁 原告不服将上诉
- “李鸿章故居房主叫板拆迁令”追踪
昨日,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无事实根据证明东堂子胡同55号院有保护价值,判令维持拆迁许可。原告方称不服判决,坚决上诉。
原告:诉请撤销拆迁许可
原告方为东堂子胡同55号院产权人之一史树华及其子王春。原告方诉称,被告东城区房管局2004年9月向第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这张包括东堂子胡同55号院在内的许可证被多次延期,且此证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范围不一致。
原告方认为,东堂子胡同55号院具有保护价值,不应拆除,诉请法院撤销东城区房管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
原告方认为,尽管产权人未将院落申报为文保单位,但不代表这处李鸿章故居无文物保护价值。
被告:拆迁许可证程序合法
被告方称,该局核发拆迁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拆迁许可。第三人和被告方意见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东堂子胡同55号院具有保护价值、不应拆除,但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划,东堂子胡同55号院属于市政道路代征地规划范围,拆迁不仅牵涉第三人履行义务,也涉及城市道路建设,法院应对涉及国家利益的拆迁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对于判决,原告表示“坚决上诉”。 (记者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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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博 编辑: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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