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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是全球化的群体认同 和而不同才是和谐

2011年09月06日 15:03
来源:凤凰网文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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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社会和正派社会

在宪法爱国主义所认同的那个群体中,每一个成员都与任何他人一样,是自由、平等和尊严权利的最终持有者。这一身份包含着对每个个体人的最根本的承认,那就是,每一个个人都不可以被任何人作为一个手段。由所有这样的人形成的群体,即使他们不是当今意义上的“公民”(citizenship),他们也会形成一个名副其实,作为道德社会秩序的“公民社会”。正如赛列格曼所说,“康德的苛刻要求,永不拿别人当手段,一下子便触及了公民社会问题的核心。”〔注23〕

早在十八世纪,苏格兰启蒙主义者Francis Hutcheson(1694-1746)、Adam Ferguson (1728-1816)和Adam Smith (1723-1790)等提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它指的不是一个由民族国家群体所有成员以同一“公民”身份所构成的“公民社会”,也不是一个与国家权力保持独立关系的“社会”,而是一个由“礼仪”的理想和规范联系的正派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维系人际关系的是凡是人都有的“天良”和对他人的“同情”。在苏格兰启蒙主义者那里,仁义之心,恻隐之情,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也是人之所以能够形成正派社会的根据。社会能够,而且应该是服从正义的社会,因为本性善良的人们理应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苏格兰启蒙主义把人的自由和平等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这和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把这些价值建立在基督教神恩(人人因神恩的不偏不倚而平等,因同有领悟神恩的理性而自由)的基础上虽有联系,但已完全不同。在苏格兰启蒙主义那里,正派社会之所以值得追求,之所以可能追求,其根据完全在人自身的美德和合作,而不是神恩。所以席尔斯(Edward Shils)说,公民社会的要义有两条,美德和共和政府。〔注24〕

康德可以说是经典哲学家中坚持这一公民社会理念的最后一人。二十世纪后期的道德普遍主义、公民权利和责任以及社会生活领域思想都从重新认识康德开始,决不是一件偶然的事。康德继续苏格兰启蒙思想,把自由和平等作为他的哲学人类学的两大支柱。更为重要的是,他把自由、平等和一种不断进步的普遍理性结合起来。个人的权利(公民社会和政治平等的权利)所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理性。“理性”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想或“模式”(Irbild),人能够根据道德法则作出判断,凭借和参照的就是这种理性。“权利”(Recht)包括个人的“权利”和“正义”观,是由自我完足的个人主体来实现的,个人主体遵守的是“理性”的模式。由于理性是普遍的理性,所以个人可以跨越“私域”和“公域”的区分,也可以跨越“个人”和“社会”的区分。作为正派社会的公民社会,它的道德法则来源于每个个人的自我完足性、自由和平等。只有当个人在法治共同群体中成为有资格和权利保障的公民时,他才会获得这种个人的自足、自由和平等。〔注25〕

康德的名言“决不拿别的个人当手段”,可以说是揭示了公民社会的真缔。康德为苏格兰启蒙主义自然法的道德情怀和自然同情提供了新的论证基础。人的道德心和同情不必是来自人的“天然禀性”,而必须建立在“理性”之上。具体来说,也就是建立在实践理性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践理性是在由公民组成的法治共同群体中实现的。实践理性是人类自由在现代世界中最大的成就。康德所提出的理性秩序之所以是一种关于好的秩序和正派秩序,那是因为它的理性是和人的平等、自由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它的关键是公共领域。没有公共领域,理性只具有形而上的意义。理性在公共领域中转化为形而下,获得具体实在的意义。正如阿伦特所强调的那样,康德将理性、平等和自由结合到一起,“公共”(public)是这一结合的关键。〔注26〕在批判性话语(人们可以相互提问、争论)的公共领域中,理性和平等,以及它们的前提,“不把他人当手段”,才充分显示出重要性来。〔注27〕在二十世纪下半叶的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争论中,“公共性”成为一个核心概念。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哈贝玛斯和阿伦特这两位深受康德影响的思想家的贡献。他们的共同点在于强调了一个康德式的思想,那就是,人只有通过政治行为参与公民社会,才能激活和维持他的自我完足性、平等和自由。在阿伦特那里,这些关于人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仍然是哲学人类学。但在哈贝玛斯那里,这个基础则被进一步明确为普世性的世界人权。

哈贝玛斯和阿伦特都经历过德国纳粹的极权统治,对极权统治毒化和摧毁公共生活有极深的体会。他们对公共领域、公共生活和公共性关注的问题意识对我们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十世纪是一个极权得到空前发展,对人类造成空前摧残的时代。纳粹和斯大林主义式的极权统治暴虐和残忍是人们重新回到公民社会理想的根本原因。八十年代东欧人士提出公民社会问题也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发生的。正如兹别克涅夫.鲁在《东欧和苏联公民社会的重新崛起》一书序言中所说的,公民社会不只是一种与国家权力保持距离的社会形态,而更是“一种由个人形成的自愿结合,以此参与政治生活而形成的道德群体。”〔注28〕在东欧,公民社会“为人们批判(极权统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工具,也为颠覆这一统治提供了成功的策略。”〔注29〕

从东欧1989年后的历史经验来看,反抗极权和极权的垮台并不能自动实现作为正派社会的公民社会。极权对于公共生活的致命破坏在于,即使在极权放松了它的统治或者甚至垮台以后,它的深远影响还会继续败坏公共生活,还在继续阻碍人们重建一个可以称得上正派社会的公民社会。人与人之间习惯性的隔膜、冷淡、尔虞我诈、相互利用、不讲信用和没有信任形成一种没有公共生活实质的伪公共生活。这种伪公共生活正在被当作现实公共生活唯一可能的模式被接受和延续。即使在那些似乎已经赢得“独立”的“公共领域”中(如经济、日常生活、教育、文化中),等级区别和资格、待遇的悬殊还是在名正言顺地把不平等和不自由当作它们的价值规范。正如马加利特(Avishai Margalit)所说,一个不把平等、自由作为群体优先价值的“公民社会”,是不配称作为正派社会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群体认同指的不一定是认同现有的“公民社会”,而是一种与它不同的、比它更好的正派社会。〔注30〕

正派社会的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社会讨论的一个关注点。继罗尔斯的“正义”说之后,马加利特阐述的“正派社会”已经被广为接受为另一个可以言说和讨论社会共好和社会认同的概念。和“正义社会”相比,“正派社会”是一种更为现实、更加可以从公共生活小处做到的社会理想。正派社会问题意识(不排斥、不羞辱、不伤害弱者、不背信弃义等等)也更直接与群体认同有关。在正义社会里,每个人都会积极为别人设身处地,更努力去实现一种大致的公平和公正。在正派社会里,人们相互避免,尤其是要求他们的社会制度避免对任何人造成物质和非物质的伤害。在一个正派的社会里,人们重视一切制度伤害的严重性。制度伤害的起因是不能把每一个人当作人来对待。制度伤害的后果是社会成员因饱受屈辱,人格受损而抬不起头来,无法真正与群体认同。

正派社会是公民群体的规范性概念,正如麦克斯(M. R. Markus)所说,这是一个“笼统而开放”的概念,“它不会把某个特定社会的规范规定为正派社会唯一可能的样式。这个概念的开放性激励(每个)社会去想象和设计正派社会对它自己环境中人民所应有的一般原则和特定内容。”〔注32〕在想象和设计正派社会的过程中,保障每个公民通过对话、辩论和协商进行参与的自由和权利是至关紧要的。正因为如此,正派社会和公民社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公民社会顾名思义就是每个人与他人在思想和利益上保持接触,就公共事务与他人展开对话,公民社会需要正派社会(把每个人当人)的那种道德关怀。”〔注33〕公民社会只有把善待每一个人当作它政治理想的道德内容,才能使每一个人对实现共同的正派社会有希望,有信心。这种希望和信心是对群体最有价值的认同。因此可以说,公民社会是实现正派社会的条件,而正派社会则是实现公民社会的目的。在现今中国,实现公民社会的意义主要是从政治上看的,但这并不是公民社会的全部意义。正如杰克逊(Michael Jackson)所说,公民社会的意义并不全在于“政治象征或者议会的日常政治”。说到底,公民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具有凝聚力和合作性的正派社会,而“稳定、凝聚力和合作来自人们在排队时,在电影院里,在公园里,教堂里,在慈善活动中如何相处。”〔注34〕

[责任编辑:吕美静] 标签:群体认同 社会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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