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与公民文化:“公民自治”是个好东西

网友评论()2013.11.8 第10期 作者:解玺璋

导语:最近,广场舞噪音扰民一事因有人采取泼粪的极端手段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知名评论人解玺璋认为,公民文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唱唱歌,跳跳舞,而是与民主公共生活相一致的民主公民教育,中国在此方面存在缺失。

最近,广场舞噪音扰民一事因有人采取泼粪这种极端手段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其实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至少近期的新闻还为我们提供了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一个发生在北京,昌平区一男子因嫌小区广场舞音乐声音过大,鸣猎枪、放藏獒,冲入跳舞人群,所幸没造成伤害;另一个发生在成都,一小区几家临街住户由于长期受广场舞音乐困扰,一气之下向跳舞人群投掷“水弹”。

事情发生后,舆论表现得似乎很无奈,因为考虑到冲突双方都有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们发言的时候都很谨慎,不愿伤害任何一方,这是舆论的善意。也有人注意到其中的法律问题,有人便指出:目前我国有关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其实不少,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等,都对居民区内所能允许的最大噪音等级做了详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甚至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人就建议公安部门将噪声严重的广场舞视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组织者调查取证并加以警告,警告无效可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至于鸣枪、放狗、泼粪等做法,不仅侵犯到他人的人格尊严,更容易被定性为治安处罚上的寻衅滋事行为,那位鸣枪者就因涉嫌非法持枪而被批捕。

不过,在实践中,法律的作用有时却受到很大的限制,人们轻视法律是一回事,如果此事牵扯得面广人多,就会觉得法不责众,执法者也很为难,常常遇到有人报警,而警察却爱莫能助的局面。碰到这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部门如街道办事处(它的派出机构即居委会)出面,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劝说,也有调解不成而双方各行其是的时候,结果就可能酿成“以暴易暴”的悲剧。这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绝非个别现象,而几乎是一种常态。我们已经习惯了或者服从一个绝对权威的声音,这种声音有时来自政府,有时来自某个有威信的个人;如果谁也说服不了谁,各执一词,难以决断,长此以往,就会产生越来越深的隔阂与敌对情绪,不断纠缠于意气之争,最后不会有真正的赢家。我曾想过,是不是可以采取社区居民协商的办法呢?这在有公民自治传统的欧美国家应该是很自然的事,但在中国,由于缺少这个传统,做起来就大不容易了。

公民自治是个好东西。发生了围绕社区广场舞的争议,不妨开个社区公民大会,让每一种意见都得到充分的表达,经过讨论,甚至争论,广泛协商,求同存异,最终形成决议。而一旦决议形成,每个社区居民都有义务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不能随意违背或拒绝执行。对于我们来说,这样的公共生活也许过于理想化了,但它却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甚至可以说是现代民主社会得以形成的前提。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就曾专章论述“自治”问题,他把国民(即公民)的自治能力视为新民不可或缺的美德。

从人性的角度说,人是需要一定的法律约束的,否则,浑然如一盘散沙。但好的法律和制度,一定不能靠外力强加给人们,而只能“发于人人心中良知所同然,以为必如是乃适于人道,乃足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故不待劝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若是者谓之自治”。梁启超发此宏愿虽已百年而有余,但我们的公共生活中仍然很少见到公民自治的身影,基本上还是或靠权威,尤其是政府,或靠一己之蛮力。为什么会这样?说到底还是亚里士多德所说政治制度与公民文化,梁启超考察美国的公共生活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同时着眼的。公民文化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唱唱歌,跳跳舞,而是与民主公共生活相一致的民主公民教育。其实,就社区广场舞的争议而召开社区公民大会,就是最好的民主公民教育,最切实的公民自治的实践。迈出第一步,并坚持下去,未必不能养成良好的公民自治传统,从而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

解玺璋,知名评论家、学者、近代史研究者,从事报刊编辑、图书编辑二十余年,曾获多种全国及北京市文艺评论奖,著有《梁启超传》、《一个人的阅读史》、《喧嚣与寂寞》、《雅俗》等。

解玺璋,评论家、学者、近代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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