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普世价值与中国道路之辩
大运河:普世价值与中国道路之辩
谢光前 高彩霞
在中国已经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中,恐怕没有哪一处在其申遗过程中像“中国大运河”申遗这样引起广泛的关注,产生强烈的反响,引发众多的争议。这不仅是因为大运河所涉流程之长、面积之大、历史之久、城市之多,更可能是由于运河申遗是处在中华民族复兴、中华文化繁荣的关键时期,大运河作为中国历史文化中具有标示性的伟大历史成果,在其申遗进程中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代表民族文化走向的焦点,其申遗的成败与国家的文化发展战略密切相关。从策划申遗到正式踏上申遗道路,有关大运河的是是非非、申遗标准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其中,世界遗产的西方话语标准与中国道路的确定之间就有着强烈的碰撞。明晰理清两者的关系对大运河申遗的成败,进而使其踏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如果不是因为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一段屈辱、辛酸、曲折的历史,造成了对文化传统和历史遗存的巨大破坏,也许中国大运河早已成为世界遗产大家族的重要一份子。而当我们今天终于惊醒,理解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脉,是我们的精神家园之时,我们所拥有的文化已经有很多是在人们残存的记忆之中了。大运河可以说是残存记忆的一个典范。断流、填埋、污染似乎成了运河的标识。假使国家没有启动申遗,可以预计,这样的状况仍将持续下去。如今,在宏大的中国梦中虽然有了“文化强国”的理想,但是,“文化强国”终究不是在孤芳自赏中实现自己的目标。中国大运河申遗所走的是一条“文化路线”,因而必然有一番预先设定的以西方话语中的“普世价值”为内核的世界遗产标准与中国道路之间的博弈。
在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颁发的《保护普世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各国将超过本国国宝价值的、优秀或者特殊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推荐为世界遗产登入名册,并依靠国际间协助加以保护,永远传递下去。《公约》中关于“超过本国国宝价值”的表述是其核心概念,实质就是在《公约》标准设定的条款中一直出现的“普世价值”或“普遍价值”。诸如文物、建筑群、遗址要成为世界遗产,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必须具备“突出、普遍价值”的条件。自然遗产也是如此。
所谓“普世价值”,是指世界各地的人们普遍认同,社会各个阶层、各民族、各宗教组织普遍赞成的价值体系,包括观念、文化与自然物态。它体现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共同追求,是一种“超越性需要”。“文化遗产来自过去,是当代送给未来的礼物(A Gift from the Past to the Future)”。这句话就把文化遗产的过去、现在、将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融入了“代际平等”思想,视世界遗产为“全人类共同继承”,值得人类珍惜并好好保护下去,具有很强的伦理意义,日益成为共识,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在中国,“普世价值”引发人们的关注起先是在意识形态领域,政治、法律、伦理等不同学科都曾经有过关于“普世价值”存在与否、以及与“中国特色道路”之间矛盾冲突的激烈争论,而如今延伸至文化层面,大运河申遗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实际上,关于“普世价值”与“中国特色道路”之辩是历史的、具体的,反映在大运河申遗这一具体问题上,它呈现出与在政治、法律、伦理等意识形态领域的论争完全不同的内涵。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普世价值”主要围绕人性、人权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等主题展开,而大运河作为一项文化遗产存在的纷争,则具体表现为世界遗产《公约》标准和“中国大运河”现实特点的矛盾。
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标准,“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世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带”,可以列为文化遗产。另外,“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世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组构、铭文、洞穴、住区或各类文物的综合体”,也可以列入文化遗产。可以说,“中国大运河”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符合《公约》的标准要求,能够成为世界遗产的一部分。但是,“大运河长数十公里,它的遗产定义是一项极不平常的挑战,可能是世界遗产档案遇到的最复杂的档案”,国际著名的运河保护专家、法国南特大学教授米歇尔·科特如是说。大运河遗产价值的复杂内容涉及重货运输通道、水管理问题的重要性,水利技术、利益相关者问题的复杂性,运河沿线管理与地方如期进行的项目之间的紧张局势等等。这意味着,大运河的普世价值尽管可以在“建筑、农业或技术建筑群或景观样式的杰出实例”“现实人类价值在某一段时间或世界文化区域内对农业或技术、不朽的作品、城市规划或景观设计产生重大的交互影响”“人类创造性的天才杰作”等诸多方面得到诸多体现。然而,其”普世价值”实现的现实路径却不是一条坦途。1972年《公约》把世界遗产视为具有普世价值的“人类共同遗产”而加以保护,我国则更倾向于从“文化资源”的角度来审视文化遗产。文化资源则包容了当代文化产业盛行背景下“利用”的内涵,追求更多人来共享、消费它们,这是为我国公众所津津乐道的。从已参加大运河申遗的35个城市来看,虽然各城市对申遗热情高涨,为各自城市辖区内的河段及遗产点保护、环境整治付出了极大辛劳,然而,也可以发现有些城市加入运河城市联盟的出发点更多的是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密切关联的价值诉求,而这些不同的价值诉求在地方利益为重的语境下往往反映出与普世价值相去甚远的文化理念,甚至夹杂着与运河保护并不和谐的声音,一方面渴望借“世界遗产”的品牌扩大地方文化资源的影响,另一方面却在“打造”“创新”的旗帜下侵蚀了大运河原有的根脉。这显然是一条危险的路径。所以,涉及面广大的“中国大运河”申遗就必须放弃地方主义价值立场,尽快确立统一的“中国道路”。
目前国际上已经成功申遗的3条运河(加拿大里多、法国米迪、荷兰阿姆斯特丹),都是作为历史遗存而存在,只具有单纯的旅游与休闲功能,而中国大运河作为仍然在使用的历史遗产,其“活态”的特征正是其成为世界遗产的最鲜明特色。因此,我们理应在尊重并认真研究世界遗产组织制定的有关标准和工作规则的前提下,阐明中国大运河和申遗的基本立场。在2012年扬州世界运河大会上,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中国的申遗观,“通过申遗,借鉴世界遗产先进的保护理念和成熟的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大运河遗产特性的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实现大运河的可持续发展。申遗是过程,保护才是目的。”鉴于中国大运河直至今日仍在连续使用和不断演变,因此把中国大运河界定为“活态遗产”。并且根据我们对大运河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观察与思考,同时考虑到大运河复杂的保存、利用状态,以及当前面临的压力,基于大运河各段河道特征各异、遗存面貌丰富的构成特点,对大运河采取“片段申遗、整体保护”的策略。可以认为,这是在大运河申遗过程中确立“中国道路”的理性选择。这表明,中国人民在保护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问题上是勇于承担历史责任的,同时也说明我们不是简单地仰望固化的西方标准,而是能够真切地俯视脚下广袤绵延的大地,开始深入挖掘、细心整理这片土地上所有的文化根系,探索我们赖以前行的文化路线。实际上,作为不同于静态的历史遗存和文物的“活态遗产”,大运河是人类智慧创造性的伟大成果,反映了历史变化的态势,其“活态”特征说明它持续地发挥出为人类服务的功能,这恰恰证明了中国对保护世界遗产实现其普世价值所做的巨大贡献。
我们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最先发现的普世价值,在其操作意义上,甚至在内在含义上都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胸襟。这种开放不仅意味着让其展示,更重要的是让其经受历史性、公共性的考验。大运河申遗,应该说这既是中国认识、理解和吸收优秀世界文化价值的机会,也是向世界展示中国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平台,通过申遗,使凝聚人类智慧的中国大运河价值展示在世界人民面前,并且逐步转化为世界认可的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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