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案已上诉法院等待受理
文化中国-中国网 cul.china.com.cn 时间: 2013-01-18 08:54 责任编辑: 任子鹏
苹果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苹果公司作为软件平台的提供者,它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种应用程序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续俊旗说,“但是法院在判决苹果公司作为运营者,对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而且通过这种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有一个筛选的过程,更重要的是,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得分成。因此,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如果你从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就不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这是一种采用通知+移除的方式,保护互联网技术平台提供者的制度。但在此案中法院有两个特别明确的观点,第一是苹果公司对自己的软件平台有强大的控制力和管理力,第二是苹果公司从中获得了实际收益,所以苹果商店不是一个单纯的网络平台,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判决
此案虽然只进行到一审的阶段,但不少专家都认为法院在审判中确立的一些原则对以后的相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续俊旗认为,技术本身可能改变了很多产业的商业模式和利益的调整,但是法律的精神还在那里。随着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广泛使用以及应用平台侵权事件类型的发展,此类诉讼会越来越多,但有一个原则是确定的:如果你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适当的强化网络应用平台的注意义务,细化侵权责任的承担标准,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环境下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怎么做到平衡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为服务者增加更多的负担,就要考验司法者的智慧了。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副处长许炜认为,“从去年9月的大百科全书到12月底作家维权联盟的案件,法院一直在探索关于互联网开放平台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界限在什么地方,通过一系列案件,这个规则正在逐渐清晰化。”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界限逐渐模糊,而此案对技术服务商怎么运作、开发、更新商业模式有非常大的指引作用。
截至记者发稿时,一直未联系到苹果公司相关负责人。据本报2012年12月10日的报道,去年国家版权局就苹果商店涉嫌侵权问题,已经于3月21日、5月2日和12月初三次约谈苹果公司并向其提出了整改方案,并将苹果商店纳入2012年国家版权局主动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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