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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华设办事机构拟实行许可制度

2012年12月19日 17: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9日电 为规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促进中外新闻出版交流,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管理办法中写道,未经批准,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国家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审批。

该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办事机构”,是指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等出版机构以及从事新闻出版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机构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且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办法中明确规定: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可从事联络、沟通、咨询、接待服务等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进口、展览等与新闻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所在国为合法存续五年以上的机构;

(二)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具有良好信誉,没有违法记录;

(三)有与办事机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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