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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历史建筑罚50万,惩罚还是怂恿

林萧

近日,某地《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款50万元。

历史建筑作为时代的见证者,通常记录了一个地方的风土人情与历史变迁,其科学与文化价值不可估量。对于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理应从重惩处,最高罚款50万元,相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而言,显得太轻。

即便抛开历史建筑的价值本身,一旦将建筑物所在地开发成楼房或其他场所出售,所获得的收益很可能远远高于罚款。在这样的规定下,罚款有了对历史建筑“明码标价”的意味,开发商只要出得起罚款即可擅自拆除,与其说是保护,还不如说是一种变相“出卖”。

事实上,最高罚款50万元的做法带来的保护乏力,已有不少前车之鉴。历史建筑之所以不被重视,很大程度上源于无法可依。法国早在1840年就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法,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历史建筑保护法,而我国目前只有《文物保护法》,没有城市保护和建筑保护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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