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大盗二审获刑13年 律师称被盗物品价值应明确
3月19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5·8”故宫失窃案一审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万3千元。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中新网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 张中江) 故宫展品被盗案14日迎来二审判决,法院最终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石柏魁辩护律师黄长勇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没有确定被盗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定案,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见。被盗物品的价值还是应当明确。
在案发一年多之后,备受关注的故宫被盗案14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原判,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判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的裁定。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从北京故宫博物院内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展品9件。案件发生后,引发外界高度关注,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安保水平由此受到质疑。2012年3月19日,故宫展品被盗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一审判决后,石柏魁难以接受13年刑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石柏魁律师:被盗物品价值未定而定罪 以往很少见
14日二审宣判后,黄长勇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没有确定被盗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定案,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见。
黄长勇表示,个人认为,严格按照法律来说,被盗物品的价值还是应当明确。法律条文要求的是损失多少数额,给被害人造成多大价值的损害,这些都应该明确,然后才能定罪。
在被盗物品价值不明的情况说“数额巨大”,只是一种猜测。特别是这次的展品,数额也许非常大,也许不大,如果是仿品就损害不大。
黄长勇表示,如果想让判决更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或者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起码要鉴定出基本的价值,对成本价值给出权威的认定。
案件基本成定局 律师称石柏魁情绪未见大波动
由于中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14日的结果出炉后,也就意味着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基本告一段落。作为辩护律师,黄长勇表示尽管二审仍有模糊之处,还不够令人信服,但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他表示,二审宣判后,只有明显的错案,才有可能申诉成功,这个几率非常小。就本案来说,假如在后期发现真的展品出现在别处,能够证明故宫展出的是假的,或许有可能改变结果。
当天的宣判过后,作为本案被告的石柏魁状态如何受人关注。黄长勇表示,自己也想尽快会见他。此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他有联系,也曾告诉他有改判和维持原判两种可能。石柏魁本人也有一定心理准备。他被关押这段时间,也接触了不少关于审判方面的知识,对法律有了一定理解。
从当天的情况看,在宣判的时刻并没看出石柏魁的情绪有什么大的波动。
外界高度关注故宫被盗案 律师称判定预谋还是临时起意仍有争议
一件看起来并不复杂的盗窃案件,之所以引发法律界以及公众关注,与石柏魁行窃的地点——故宫自然有很大关系。
这一案件的焦点在何处?又会有怎样的影响?黄长勇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他认为,一审结束后,从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对本方的辩护意见还是比较认同的。本案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故宫是不是具有特殊地位,东西在故宫被盗是否应加重刑罚:第二,盗窃艺术品、展品是否加重被告人量刑;第三,类似石柏魁这种虽有过盗窃故宫念头,但盗窃物品是第一次见到的,是属于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
黄长勇表示,前两个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什么根据。之前曾经有司法解释说盗窃博物馆未遂,也可以定罪量刑。但这个解释在2010年时已经作废了。
而且,也从来没听过盗窃艺术品要加重刑罚。刑法修正之前曾规定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可以判处死刑。但文物是经过文物部门鉴定的历史遗留下来的,艺术品或高档消费品不在此列。
关于预谋或临时起意的问题,黄长勇表示,石柏魁笔录中交代曾有盗窃故宫的念头,但偷的东西是第一次见到。这种盗窃算不算预谋?
他举例说,这种案例不少,比如想去偷人家一头牛,结果偷了一头羊回来。再比如进银行之后看一把椅子好看就偷出来,这种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指的是盗窃其中的资金,盗窃一把椅子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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