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回应著作权法草案:不"被代表"中国将无音乐
张中江 摄
中新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张中江) 国家版权局25日上午召开“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回答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焦点问题时表示,针对特定权利的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全国十余万家“卡拉ok”经营企业就得关门,中国的社会将进入没有音乐的世界。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唱工委)此前对草案部分条款表达过强烈反对,其常务副理事长宋柯当天也出席了会议。
王自强: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
在与记者展开互动之前,王自强先做了几点声明。
王自强说,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但根据中国立法体制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草案由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所以出版总署、版权局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初步工作。此次修订,不是另起炉灶,不是制定著作权法,一定是在遵循现有著作权法基础上的制度完善。
他表示,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代表任何利益主体的单方面意见。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的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我们在起草时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力交易的滥用。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基本前提下,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促进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繁荣,最终满足最广大消费这的精神需求”王自强说。
谈及此次修法的基本过程,王自强表示,启动工作去年7月13日拉开帷幕。起草小组办公室在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委托科研单位起草专家建议稿之后,两次召开专家委员会的会议,对建议稿内容进行讨论。最终在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积极反响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目前最为激烈的意见,集中在草案的46、48、60、69和70条。
对于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声音,王自强表示,公布草案就是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所收到意见中理由很充分的,也会接受。
王自强解读争议条款 宋柯提出不同意见
当天的媒体互动环节,各路记者围绕争议较大的46、48、60、69、70等条款进行提问,王自强一一给予回答。宋柯在现场也就部分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
宋柯当天表示,从现状来讲,中国的权利人目前处在最恶劣的环境下。在他看来,这个草案没有太考虑所有权利人,60条和70条的规定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虽然草案里也有令人欣喜的变化,其中对表演权和广播权的部分,“我们也非常认同和支持”。但其中几条不好的,有可能抵消好的法律。
宋柯当天对草案中46条涉及法定许可及“3个月”时效等问题,都未表现出大的异议。
但他强调,草案中46条,取消了原有的“但书条款”。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这部分是惟一能保护权利人的武器。
王自强对此表示,其他国家的相关条款中,没有“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因为有这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
关于集体管理制度:不“被代理” 中国将无音乐
此次草案出台后,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的条款,受到颇多质疑。
宋柯发言说,从权利人来讲,是乐于让组织去收费的。但上升到主法中,就让权利人失去了诉讼的机会。比如 第70条基本可以越过刑法,签了合约就可以直接用,“这点是我们极其反对的”。
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怎样?王自强当天重申了自己此前一篇文章中的观点,即,针对特定权利的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全国十余万家“卡拉OK”经营企业就得关门,中国的社会将进入没有音乐的世界。
他同时表示,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不规范,但是不能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而废除,而应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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