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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中新网3月31日电 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国家版权局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广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建立了一系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社会各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和知识尚有待提高,很多作者还没有加入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

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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