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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的商业怪圈

天 璐

最近,笔者读到一篇介绍西北地区某国家级文保单位的文章。文章末尾提到,该处文保单位年收入可达到3200万元,为这一西北县城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如今,由于风沙的侵蚀、自然的风化、游客的攀爬和肆意触摸,该处遗址的断壁残垣已经一碰就掉,不知还能傲立多久。作者认为,该县完全应该从其可观的经济收入中拨出一部分,用于维护这处文化遗址。

这位作者恐怕还不了解,2011年8月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禁止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既然这处遗址已经一碰就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当地应该立刻停止开放旅游,或对每天的游客量进行限制,这样才能实现对这一“国保”的有效保护。

当然,将一部分有居住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化运营,以弥补文物保护财政投入的不足,这是国际惯例。但另一方面,各国对此也有严格的规定,比如通过制定文物保护名录、签订开发契约等方式,对商业化运营、市场化交易的文物范围做详细的界定,对具体的开发方式做原则的限制。开放旅游确是历史建筑、文化遗址最常见的经营方式,不过,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还要把握“适度”原则,必须在“保护第一”的基础上进行良性开发。具体到上述古代遗址,倘若能将3200万元收入全部用于保护,想来沙化的技术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云冈石窟就摸索出了成功经验,它们运用的表面喷镀固化的液体,成本并不高。但事实是,这处国家级文保单位5年来用于维护修缮的资金总和不过是其门票年收入的1/3。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幽泓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作为非营利性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原则特别简单,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去实现特定的社会目的;不能成为私人专属;不能侵害公众的基本利益。所有的收益都要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管。”用陈幽泓的话说,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容忍。文物专家谢辰生也曾说过,不能用文物本身作为经营手段,否则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人们不难猜出这处900多岁的古代遗址虽不堪重负但仍在经营的原因,每年四五十万游客给经济不发达的小县城带来的是巨大的旅游收入,遗址是“祖宗留下来的宝贝”,靠天吃饭,省心又省力,何乐而不为。结果就成了恶性循环:古代遗址需要资金来保护,所以启动商业运作,但赚到了钱,文物保护依然不能落实,反而因为商业开发造成了历史建筑和遗址的更进一步毁坏。之所以如此,说白了,还是没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

标签:保护单位 文物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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