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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保留和使用的情况

(一)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三)姓氏中的异体字;(四)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七)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八)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标签: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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