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星光大道”商标官司输了
本报讯 星光大道商标早在2003年被注册,央视后以同名栏目有影响力并且在先使用“星光大道”四字为由,要求讨回该商标。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央视该节目开播“落后于”同名商标的注册,在先使用的说法难以成立,因此判决央视败诉。
央视:有人搭便车“恶意抢注”
中央电视台起诉称,作为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之前的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商评委:央视“在先名称权”不成立
商评委认为,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很早前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现有证据足以表明,该栏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央视未提交星光大道栏目先于星光大道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播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任何有力证据。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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