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仁”心宋教仁:临终前托黄兴给袁世凯发电报
38-1 首都博物馆所藏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封面。图/FOTOE
38-2 宋教仁(1882~1913)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宋教仁:共和“仁”心
辛亥革命之初“别的同志大都忙于军政事务,惟独宋教仁注意民主立法”。从《鄂州约法》,到《临时约法》,宋教仁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基本勾画出了共和国的制度设计方案
本刊记者/刘炎迅
1913 年3 月20 日夜,上海火车站。
三声枪响过去,宋教仁倒在地上。周围的黄兴、陈其美、于右任、廖仲恺等人大惊,围过来呼喊:“钝初(宋教仁的字)——”
两天后,宋教仁身亡。死时年仅32岁,时任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在党内的地位仅次于孙中山。
宋教仁临终前,托黄兴给袁世凯发去一封电报。电报刊登在1913年3月22日的《民立报》上。
宋教仁称,自己“突被奸人自背后施枪弹,由腰上部入腹下部,势必至死”,他自思“自受教以来,即束身自爱,虽寡过之未获,从未结怨于私人”。
但他不明白,他或许未结怨于私敌,却结下了一个最强大的政敌,此人就是袁世凯。史学家唐德刚认为,宋教仁在被刺之后,自知不起之时,仍然不疑袁世凯,所以还要上书总统,作最后的谏诤。
“今国基未固,民福未增,猝尔撒手,死有余恨。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家得确定不拔之宪法,虽死之日,犹生之年。”
起草《鄂州约法》
宋教仁遗愿中希望确定的“不拔之宪法”的蓝本,就是他所主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武昌起义后,肇建民国共和政体已是人心所向。但如何创立共和政体,对革命党人却是开天辟地的新课题。
对此,宋教仁却早有思考和准备。
宋教仁曾是一个民族主义者,他的民主共和思想的成熟,始于日本时期。
1904年,因华兴会策划的长沙起义事泄未遂,宋教仁潜赴日本。在日本的6年时间里,宋教仁接受了新思想,在《二十世纪之支那》《醒狮》等刊物上撰写了大量的政论文章。他开始运用西方民主宪政的原理评论和说明问题,在其所作的《清太后之宪政谈》中,揭露了清政府的立宪骗局。
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后,担任司法部检事长的宋教仁深感有必要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以备日后国家建设之用。这段时间,他潜心研究法律,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类的文献,如《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各国警察制度》《俄国制度要览》《奥地利匈牙利制度要览》《美国制度概要》《奥匈国财政制度》《德国官制》《普鲁士王国官制》《日本地方渔政法规要览》等。他的日记中做了详细的记录。他曾写道:“立宪政治,以代表国民公意为准则,而最适于运用此制者,则莫如政党政治。”
关于《鄂州约法》的起草经过,据贺觉非、冯天瑜合撰的《辛亥武昌首义史》所述,宋教仁于1911年10月中旬抵达武昌,协助湖北军政府办理外交。“别的同志大都忙于军政事务,惟独宋教仁注意民主立法……如此二十余日议论,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国之长。”还有一种说法是:宋教仁在汤化龙家“奋战几昼夜”,终于完成草案,经约法起草委员会居正、汤化龙、胡瑛、陶德琨等人审定。
在武昌起义后的危急形势下,《鄂州约法》仍然在最大范围内广为征求意见,依多数原则议决。长期研究民初法制的徐州师范大学副教授安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其制宪过程的民主性不独为中国历史上所仅见,在世界制宪史上也是极为突出的。
1911年11月9日,经“公同审订”,湖北军政府颁布了《鄂州约法》,将其“刷印成本,遍布在外”。
武昌起义后成立的湖北军政府,到1912 年元旦前,实际上一直代行中华民国中央临时政府的职权。因此,《约法》一开始就不是以“地方性宪法”面目出现的。它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即明确规定:“迄至中华民国成立,既已取得和将来取得的鄂州土地及他州土地都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
安宇认为,《鄂州约法》从立法精神和结构、内容上都迥异于此前所有冠以“宪”或“宪法”的文献。总体看来,它是一部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的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基本勾画出了共和国的制度设计方案。
中南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讲师张继才认为,《鄂州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浓厚联邦制意味的宪法文件。它明文规定:“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此约法即取消,应从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但鄂州人民关于鄂州统治之域内,得从中华民国之承认,自定鄂州宪法。”
《临时约法》:从总统制到内阁制
1912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这一年为民国元年。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宋教仁仅被任命为法制局局长。
有人为宋教仁未担任内务总长抱屈,他却说:“总长不总长,无关宏旨,我素主张内阁制,且主张政党内阁,如今七拼八凑,一个总长不做也罢。共和肇造,非我党负起责任,大刀阔斧,鼎故革新,不足以言政治。旧官僚模棱两可,畏首畏尾,哪里可与言革命、讲共和?”
有人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宋教仁起草的,但是1983年,张亦工先生在《历史研究》上根据《参议院议事录》等资料考证指出,《临时约法》实际上是由参议院组织人起草的,其间先后参与的有23人之多,并没有宋教仁。
但是,谁也无法否认宋教仁对《临时约法》的贡献。
1912年1月28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成立。据民国史学家范福潮考证,孙中山当时咨文参议院,请其迅速编定民国组织法,并将法制局局长宋教仁拟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送去,“以资参叙”。
但这一建议却被参议院拒绝。
参议院认为,首先,《组织法》是为组织临时政府用的,无法包括“人权”等宪法内容,因而应另订一部法律,取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次,立法如果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此法应由临时参议院自行起草。所以,将原案退回了政府。
2月7日起,参议院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组织编辑委员会,着手起草《临时约法》。
参议院最初拟订的约法条文,是采取总统制。宋教仁虽然未能参与具体编撰工作,但却发挥自己的影响,不断呼吁责任内阁制。
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根据南北议和的协定,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之职,袁世凯不日将就任民国大总统。
时局紧迫,如此一来,包括孙中山在内的很多人开始转变观点,复议宋教仁的主张。
据居正回忆,为讨论约法问题,同盟会曾专门召集过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由于有了孙中山的支持,会上同意“改总统制为内阁制”。自这次会议后,参议院对《临时约法》的审议开始向宋教仁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的精神靠拢。
3月8日,参议院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共分总则、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采法国制,参议院为最高之机关,而国务院为责任之实体。”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制约行政,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并规定:“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国务员副署。”即,国务员不同意即可驳回总统的命令,国务员对参议院而不是对总统负责。
可以看出,对国务员权力的这种规定来源于宋教仁主持制定的《鄂州约法》第36条:“政务委员于都督公布法令及其他有关政务之制令时,就于主管事务,须自署名。”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3月13日,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唐绍仪被任命为民国第一届内阁总理,负责在北京组织临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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