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职称 民办、国有博物馆同待遇
本报讯 (记者 裴睿 张婷婷) 昨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
《通知》明确,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在进行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时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据悉,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应当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各级审核后批准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申报;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报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博物馆拟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提交内容设计大纲和形式设计方案,经核查合格后方可对社会开放。鼓励民办博物馆逐步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人员实行减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博物馆应明确每周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等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民办博物馆拟终止的,应当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经审核,藏品处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可终止。
《通知》还指出,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可以享有以下权益: 参加本市组织的民办博物馆等级评定; 民办博物馆从业人员申报文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有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依法享受有关用地优惠政策;享受游客参观、陈列展览、用水用电、安全及培训等项目的经费补贴;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方面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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