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贩卖淫秽光盘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3年
人民网北京2月10日电 (记者文松辉)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贩卖淫秽光盘案件,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张某某、伊某、宋某某等4名犯罪分子13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制黄贩黄”案件审理依法从严从重的要求,有力地震慑了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9月起,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广州购进大批淫秽光盘进行贩卖。同年11月14日,王某等在潍坊市潍城区人民商城物流园企图将1000张淫秽光盘通过物流车发送给广饶市的孙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王某侥幸逃脱。2009 年2、3月间,王某租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平房作为收发淫秽光盘的窝点,安排宋某某负责收货单、管账和保管货款,安排伊某负责接货和发货,向山东省各地发售淫秽光盘。期间,王某等人通过该窝点先后四次向张某某出售淫秽光盘3780张。截至2009 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时,该窝点仍存有淫秽光盘63240张。此外,张某某本人还先后两次从广州购买淫秽光盘3000张进行贩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内查获尚未售出的淫秽光盘2095张。
法院认定,王某、张某某、伊某、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重判。
2009年12月28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伊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各5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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